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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

新闻回顾

据《华商报》报道:《西安西街4车酿惨祸 肇事车内女子遭割喉》“20日下午5时许,西安市区发生一起几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让人震惊的是,肇事车内有一名女子惨遭割喉,开车的男子手持匕首,脖子也在流血,该男子拒绝救助。派出所民警赶到后,这名男子又挥刀砍过去,后来民警强行将其抬下车送往医院。”

案件追踪

案件经西安市公安局分局长达七个月的刑事侦察,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现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滨因感情纠纷,竟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11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公告

翟滨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将于十日后,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中法庭开庭审理。

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翟滨的父母在案发后即聘请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高西宁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翟滨的刑事辩护人。经过长达九个月的艰苦调查取证和追踪,高西宁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他的《辩护词》。他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翟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在控告翟滨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证据中,没有一件是能够证明翟滨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全部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这些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始终未能排除受害人自杀这种可能性。故法庭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庭审现场律师遭受围攻

在庭审现场,高西宁律师首先向死者赵莉表示沉痛哀悼,向赵莉的亲属表示深切慰问。但当高西宁律师的第一个辩护意见还未讲完的时候,死者赵莉的亲属即愤怒的群起扑向高西宁律师。这时候,一个令人惊诧的事实发生了:犯罪嫌疑人翟滨的父母、亲属等十余人扔下辩护律师独自一人被围攻而慌张的逃出了法庭,逃离了审判大楼,逃出了法院大门……

高西宁律师说,对于死者亲属的谩骂、围攻,他一点都不感到意外,也并不责怪。但对于他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亲属在紧要关头扔下律师而逃离的行为,他感到寒意入骨。主审的女法官出于好意劝高律师少说一点,高西宁律师斩钉截铁的说: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不仅是律师的法定职责,也是我个人的道德责任,我一句也不能少。

翟滨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翟滨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翟滨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在控告翟滨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全部证据中,没有一件是能够证明翟滨故意杀人的直接证据,全部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且这些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始终未能排除受害人自杀这种可能性。在控告翟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由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受害人被杀或自杀事件的确切的时间、地点,如果翟滨驾驶的车辆是由于受害人被杀或自杀时的行为动作导致车辆偏离车道发生撞车,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很难成为独立的一罪。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翟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无法锁定系翟滨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以及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得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达不到定罪所要求的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法庭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书所指控的赵莉颈部遭切割的时间、地点毫无证据支持,属于仅凭主观想象而编造。

赵莉是颈部遭到切割而导致死亡,那么,赵莉是什么时间在什么状态下遭到颈部切割?在什么地点遭到颈部切割?这对于查明赵莉颈部遭切割的真相至关重要,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然而,在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起诉意见书》中却是这样指控的:2012年3月20日“12时许”,翟滨联系赵莉出来谈事,“后”赵莉驾车载翟滨到郭回村吃葫芦鸡,“后”翟滨驾车“到一偏僻处”坐在车上谈事,“因未谈拢”,翟滨持刀割断赵莉颈部动脉,致赵莉死亡。“后”翟滨驾车“于当日下午五时许”由西向东返回西街至668部队门前以西约100米处。这就是本案侦察机关对赵莉颈部遭切割的时间、地点所提出的指控。从尸体检验报告看,割颈是坚决果断的一刀,只能发生在一秒之内。而《起诉意见书》给出的时间却是连续三个“后”,跨度达五个小时。至于割颈的地点则更为玄妙:“一偏僻处”。一偏僻处究竟是何处?至今谁都不知道。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关于赵莉颈部遭切割的时间、地点的指控,和上述《起诉意见书》几乎一样,只是地点改变了,变成了“西街附近”。“附近”究竟是哪里?至今没有人能知道。更令人吃惊的是,上述两个机关关于割颈的时间、地点的结论,竟然没有任何的证据支持,完全可以称之为仅凭主观想象而编造,甚至连带犯罪嫌疑人前去指认犯罪现场并勘察勘验的程序都没有。而犯罪嫌疑人既然在“郭回村”吃的饭,在“一偏僻处”或“附近”杀的人,为什么不去郭回村以西、以南大片偏僻的地方抛尸灭迹,而偏偏要拉着血淋淋的尸体从“偏僻处”开往人多车稠的闹市区?从郭回村到668部队门前约9公里,为什么在长达9公里,途径两个红灯的路段里,拉着尸体的翟滨还能红灯停,绿灯行,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驶?而在行驶至668部队门前至撞车前却突然脱离正常车道逆向撞车,当时车内究竟发生了什么?是不是如被告人翟滨所供述的割颈事件就发生在那时?在第二天《华商报》记者宁军、贾晨对于撞车现场的新闻报道中记录到:“一名抱孩子的妇女说,她从车窗看进去,副驾驶上瘫着一个30来岁的女子,满身是血,微弱地挣扎”。如果这则报道记录的情况属实,那么割颈的时间和地点就应当是发生撞车前,而绝不是停泊在“一偏僻处”或“附近”将人杀死后再开到闹市区。驾驶途中一边驾驶一边割颈和车辆停止状态下在“一偏僻处”割颈,其体位、姿态是完全不同的,这对于查明赵莉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至关重要。对于如此重要的证据,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去向《华商报》记者宁军、贾晨和哪位“抱孩子的妇女”调查取证?从案卷记录看,侦察机关已经调取了翟滨驾车从郭回村至668部队门前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对于查明副驾驶位置上赵莉的状态、判定赵莉何时遭到割颈至关重要,而本案公诉人为什么不将如此重要的证据向法庭提交?事实上,对于杀人地点究竟在什么地方,本案侦查人员、公诉人根本就不知道,更谈不上去勘验、侦察,《起诉书》关于杀人地点的指控,也完全是凭主观想象而编造的。控诉一个人故意杀人,求处一个人死刑,却连杀人的时间、地点都证明不了或不去证明,怎么能够证明就是这个人故意杀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