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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首次以非法经营罪惩治非法出租车团伙

  26日,记者从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辽源市一非法经营出租车客运团伙受到刑法严惩,这是我省开展打击非法营运“黑车”行动以来,第一例“黑车”车主及司机因非法经营而被判刑的案件。

  据了解,2013年11月25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对一非法经营出租车客运团伙作出判决:犯罪嫌疑人魏某、张某、熊某犯有非法经营罪,其中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5万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5万元;熊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另外,扣押被告人魏某、张某的非法所得10万元,上缴国库。

  魏某、张某系东辽县人,2012年4月,两人出资购买了11辆轿车,专门从事辽源至东辽县政府所在地白泉镇的拼车跑线生意,其中6辆车无营运手续,5辆车有东辽县出租车营运手续。他们公然在辽源信息港网站上发布招聘驾驶员公告,共招聘驾驶员18人,从事非法营运、异地营运。魏某、张某这一团伙的行为,严重扰乱客运市场秩序,令从业者十分愤慨,同时也引起行业管理部门的关注。

  2013年初,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下发后,辽源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并取得共识,经周密部署缜密侦察,取得确凿证据后,2013年3月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二人实施刑拘,并扣押其非法营运车辆。2013年4月8日,经辽源市检察院批准,魏某、张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魏某、张某从事非法营运金额共计54.476万元,非法获利18.591万元,被告人熊某为其开车营运从中牟利1.3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无营运执照的车辆从事非法营运,使用有营运执照的出租车从事异地营运,被告人熊某在明知魏某、张某的出租车没有营运执照的情况下为其开车营运从中牟利,三人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三被告人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能积极缴纳罚金且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三被告人平时表现均较好,适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均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运管部门相关人员表示,今后,各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营运联勤联动执法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将联勤联动执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将建立违法信息共享制度,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凡发现的违法经营问题,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使违法经营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营运的问题,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强化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同时,还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道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客运在交通运输中的比例,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