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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金犯有强奸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在为何金量刑时有如下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何金犯有强奸罪,但属未遂状态,此系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此未遂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何金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能如实稳定地供述自己所参与的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这从被告人何金的当庭供述及其到案后的几次讯问笔录同被害人讯问笔录比较,都表明无论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何金都能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也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并且也写了悔过书。
3、何金的犯罪行为是冲动所致,是偶犯、也是初犯,犯此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当然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同时何金系初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一再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4、被告人何金也愿意对受害人进行民事部分的赔偿,此也足以表明其对自己犯罪行为悔恨的意思。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被害人及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辩护人认为,法庭应充分考虑被告人李凯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及认罪态度。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希望法庭能够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更有利于被告人认识犯罪,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以上是我的辩护观点,请法庭参考。
此致
奉贤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
朱愉忠 律师
二00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