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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承办交通肇事罪辩护案

案情简介:
路某驾驶末悬挂车号牌号码的广本轿车违反交通信号与韦某驾驶的某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台某当场死亡,木某、禾某、工某、月某、水某、青某受伤。事故认定陆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台某、韦某、木某、禾某、工某、月某、水某、青某无责任,路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律师依据交通肇事罪的特点,并在努力的协调下最终使得路某从轻处罚及被害人得到了合理的赔偿。

相关法律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某市交警支队
交通事故认定书,某市法医院鉴定书,被告人路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交通管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
死亡,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高某,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人路某交通肇事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工某、禾某要求被告人路某
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市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44877. 85 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的各项损失费人民币40000元。

三、不再要求被告人路某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本案在审理过程申,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民币100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诉讼原告人木某、士某的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绘付)。 

市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别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被告人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且自愿认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斤某要求被告人路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亚美房地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路某供述。
主要内容:2010 年8 月16 日6 时15 分左右,驾驶某 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沿大
场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日成大街交叉路口时闯红灯与一辆由南向北沿阳光大街行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2.被害人木某陈述。
主要内容:2010年2月16 日早上其乘坐的汽车在大场路与日成大街交叉口发
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
3被害人禾某、工某。水某、青某、月某陈述均与被害人木某陈述一致。
4.被害人斤某陈述。
主要内容:车牌为某的瑞风面包车系其所有。2010 年2月此日早由韦某驾驶到
北京送人时发生交通事故。
9,证人韦某证言。

州本田雅阁发生交通事故。面包车车主是斤某。 
10、证人广某证言。
主要内容:某牌照号的车系亚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

产的本田雅阁轿车,公司没有规定员工下班接送。
12、证人士某证言。
主要内容:被害人台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
13、事故认定书。
证实被告人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14、诊断证明。
证明了被害人青某、月某、水某、木某、禾某、工某及被告人路某等均在交
通事故中受伤。
15、检验报告。 
证明车辆的损失情况。
6、乙醇检验。 
证明被告人路某、韦某血液检验未检验出乙醇含量,
17、现场图。
证明了事故案发现场情况。

证明被害人台某死亡于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
19、户籍证明。
另查,被告人路某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斤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被撞汽车损失63189 元。另,附带民
事诉讼被告人某市亚美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 某 )未按规定购置2009 年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斤某所提出的其本人名下所有的车牌某 瑞风牌面包车被撞的车的损失
维修费,因驾驶该车辆的司机在本事故中无责任,故对该车的损失费应由被告人承担。该损失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斤某所提交的某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鉴定书及票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受伤,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被告人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9日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发生重大事故
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