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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可能参与高法复核程序

 

聚焦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可能参与高法复核程序

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已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设计了四种方式,其中涵概开庭和不开庭两种可能性。何子 摄

  2005年11月至12月,北京、武汉、广东东莞,四次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分别以论

坛和会议的方式展开,核心参与者来自三个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法学界。

  一个问题在讨论中成为热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或以何种方式介入死刑复核程序。

  与此相关的两个法律程序问题是,死刑复核是维持现行框架下的书面审,还是以三审终审的形式实现开庭审;辩护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

  记者了解到,目前,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已为最高检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设计了四种方式,其中涵概了开庭和不开庭的两种可能性。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则在11月19日的一个论坛上表示,当务之急不是抛弃现行的复核程序和有效做法另建程序。而是应把现有的死刑核准程序实施到位,尽快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进行剥离,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学者方面亦有两派意见,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提出了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建议,他认为最高法的死刑复核庭应当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意见。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则认为,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局性的,如果最高检可以对最高法院的复核提出复议,那是对国家最高司法权的挑战,“权威就丧失了。”

  最高法纠正核审不分

  根据中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法对死刑判决实行监督的一种特殊程序,由合议庭实行书面审。

  在死刑复核权上收最高法之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由各地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而后者同时是一些死刑案件的二审机构,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存在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一,甚至二审不开庭的现象。

  “学界对此多有诟病。”陈光中教授在2005年12月6日召开的东莞论坛上说,他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的建议。

  这个东莞论坛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全名“首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除学者外,逾百名最高检及各地的高级检察官与会。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这个论坛上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介入死刑复核”。

  多位与会者证实,上述观点得到了在场检察官的广泛赞同。

  在东莞论坛召开的第二天,2005年12月7日,最高法发出《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最高法的通知,实质是希望通过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来控制并减少死刑的适用,为死刑复核权收回进行配套改革。”最高法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如此解读上述通知精神。

  周道鸾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牵涉到死刑案件一、二审程序的完善和改革。

  一名不具名的最高法人士表达了类似观点:针对当前学界有关改造死刑复核案为开庭审即三审终审的呼声,把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审落实到位,也是为死刑复核程序继续维持当前的书面审争取主动。

  该人士称,最高法要求死刑案二审全部开庭,也是希望在一审、二审阶段,从程序上保障案件质量,减少死刑案件的适用,这样复核程序的工作量就会相应减少。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2004年两会工作报告中披露,最高法院全年共审结死刑核准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00件,其中最高法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

  统计数字还显示,由各省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占全部核准案件的90%,收回死刑核准权后,以过去死刑案件数计算,最高法院的工作量将骤增9倍。

  为确保最高法上收死刑复核权,中央今年批准同意最高法增加三个复核庭和300-400名法官编制。专司刑事复核的审判庭已于今年8月前完成设置,相关负责人也已于8月28日,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的人事任命(详见本报11月3日核心报道《最高法扩编备战死刑复核》)。

  面对面的探讨

  200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与全院大多数副院长聚集武汉,召开了一个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