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成都市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累犯再犯从重处罚 获刑1年罚金2千元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累犯再犯从重处罚 获刑1年罚金2千元刑事判决书
2012-05-21 来源: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高新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女,2010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10月刑满释放。2011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涛,男,2011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大超、李国强,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字(2012)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魏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魏涛及其辩护人沈大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及男友魏涛在其共同租住的成都高新区超洋花园小区1栋B座805号房,容留李某某的朋友李毅吸食毒品。同年6月8日,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将被告人李某某、魏涛、李毅等人挡获,同时查获李某某、魏涛持有的甲基苯丙胺59.95克、电子秤、吸毒工具等物品。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魏涛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魏涛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持有59.9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提出异议,提出其没有承租房屋,没有在该房居住,不知道查获的毒品是谁的,也没有容留李毅吸食毒品。
被告人魏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魏涛提出其租住了案发地点的房屋,案发前半月到该出租房和女友李某某共同居住,但不知道查获的毒品是谁的。
被告人魏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涛持有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毒品的所有人,不能认定为魏涛所有;对于指控魏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不持异议,魏涛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被告人魏涛承租了位于成都高新区超洋花园小区1栋B座805号的房屋,魏涛与女友即被告人李某某在该房居住。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和魏涛在共同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毅吸食毒品。
2011年6月9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高新区超洋花园小区1栋B座805号门口发现吸毒工具,随后将准备进入该房的魏涛挡获,在房内挡获被告人李某某,在卧室小茶几上查获红色圆形颗粒1袋、淡黄色晶体1袋、电子秤1个,在卧室床边储物柜上方一塑料盒内查获淡黄色晶体4袋、储物柜下方一塑料盒内查获淡黄色晶体和白色晶体各1袋等疑似毒品60余克,在卧室小茶几和地上查获自制吸毒工具等。在搜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准备进入该房间的吸毒人员李毅挡获。
经鉴定,公安机关从超洋花园小区1栋B座805号房屋查获的疑似毒品共计59.95克(净重),从中均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以下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挡获经过,证实2011年6月9日0时许,公安机关在成都高新区超洋花园小区1栋B座805号门口垃圾袋内发现吸毒工具,随后将准备进入该房的魏涛挡获,在房内挡获吸毒人员李某某并查获大量疑似毒品,最后将准备进入该房间的吸毒人员李毅挡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