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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辩护律师实践指导

一、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

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北京死刑复核律师事务所是指在北京专门从事刑事辩护、死刑复核领域的辩护律师从业机构,只有专业才能精通,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与实施,死刑复核领域的法律问题备受法律界同仁的重视,查阅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便可知道关于死刑复核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很少的,而恰恰死刑复核程序还是死刑案件理论意义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关乎被告人生命安危的最后一道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就急需要在死刑复核领域从事多年法律研究与实际办案经验的专业律师给被告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帮助。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我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或打电话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

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法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全权委托

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

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成功案例详解:

在目前不予核准死刑概率很低的情况下,我们律师能做的就是努力办好自己手中的案件,积累案件经验,这么看来死刑复核案件是需要相当多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储备的,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是一个大工程,需要费时费力,目前我国律师界也有以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形式运作案件的例子,但是不多见,我们希望能从成功的案例中找到不变的真理、不予核准的希望,下面让我们结合案例揭开死刑复核案件的神秘面纱:

2009年2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出租车司机李辉杀死乘客秦某并且抢走财物,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李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且其曾因之前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又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杀人、抢劫犯罪,具有累犯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严惩,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李辉委托北京谢通祥律师担任辩护律师,经过与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数次面谈沟通,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中国律师司法网首席律师谢通祥的“其妻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可以作为对李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及被害人具有过错”等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李辉的辩护意见。

2009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一复71496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不核准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2、撤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李辉的死刑判决。

3、发回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2008)黑刑一终字第159-1号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改判李辉死刑缓刑二年。李辉现在已经在黑龙江省监狱服刑。

三、什么是死刑复核?

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至二百零二条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也已将这些规定具体化,为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较周密的准则。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