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杨智案无罪辩护词

杨智案无罪辩护词 (2010-07-15 11:07:05)

标签: 黄石理工学院 杨智 刑讯逼供 湖北省检察院 八天七夜门 冤案 杂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智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杨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法律研究,本月18日及今天参加了本案的法庭调查,刚才又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从而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本辩护人认为对于杨智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受贿罪:

    起诉书指控的27起受贿犯罪中,本辩护人认为对于杨智当庭否认的19起受贿事实,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对于杨智承认的8起收受他人财物事实,其中起因不符合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等原因不能成立:

    首先,就杨智当庭否认的《起诉书》指控19起受贿、谈谈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杨智否认的这19起受贿犯罪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具体理由如下:

1、杨智当庭否认的19起指控因事实不清不能认定

    在杨智予以否认的19起受贿罪指控中,本辩护人发现存在大量证言及其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甚至明显有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例如:

(1)起诉书指控江训淦以杨智调动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在自己办公室两次共送杨智人民币20万元与事实不符。杨智和江训淦对这20万的历次供述,对于收受的时间、地点及相关细节完全不一致。杨智在多份供述中讲到,因为杨智与江训淦在阳光茶楼谈起过,杨智想调动工作,需要跑关系,第二天江训淦约杨智在阳光茶楼,送他10万元跑关系,过了两、三个月后,江训淦再次约杨智在阳光茶楼包房里面,又送10万元给杨智跑关系(见案卷材料第3卷:2010年2月4日笔录,P81-82;第四卷:2009年8月22日笔录,P74-75;2009年8月29日笔录,P95-96;2009年9月2日,P119);而在另一部分供述中,又说道,因为杨智在江训淦办公室与江训淦谈起过,杨智想调动工作,需要跑关系,后来江训淦约杨智,到江训淦办公室,送10万元给杨智跑关系用,过了一个星期,江训淦又送给杨智10万元跑关系用(见案卷材料第二卷:2010年3月4日笔录,P15;2010年3月30日笔录,P34;2010年2月8日笔录,P52、P67;2010年1月12日笔录,P124;第三卷:2009年11月16日笔录,P97-98;)。而江训淦在他多次笔录的陈述中,这20万的时间地点也不一致,有的陈述是下半年给的20万,有的陈述是年中给的,地点也不一致(第9卷),显然与起诉书指控的这部分事实相矛盾。

    关于这20万,杨智在庭审中当庭供述,是因出售顺佳团购房屋,连同杨智交的预付金7万、增值部分,江训淦共给他20万,并且肯定江训淦只给了这一笔20万,而且是房款。据杨智反映,在侦查阶段他受到逼供,为了凑成100万的受贿,将一笔20万算成了三笔,也就是起诉书指控的收受江训淦代售房款扣除成本后的16.1万(含预付款7万),阳光茶楼收10万,在江训淦办公室两次共20万。本辩护人认为这很有可能是逼供的结果,请求法庭查明该部分事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起诉书指控杨智因母亲去世收受江训淦礼金3000元不是事实。事实上,杨智母亲去世,江训淦没有去。当时,黄石港区工作人员邹宏波、胡海清在武汉帮忙接待前往吊唁的亲友,他们证明江训淦根本没有去,更谈不上江训淦送了礼金(见邹宏波、胡海清《调查笔录》)。该指控与事实不符。

(3)起诉书指控江训淦2006年3月为感谢杨智在黄石港区房地产项目上的帮助在杨智办公室送给杨智5000元与事实不符。江训淦在2010年5月19日孝感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陈述,他是因杨智工作调动前往祝贺送的5000元,该陈述与起诉书相矛盾。该指控事实不清。  

    (4)起诉书指控马建国2000年8月、12月在杨智办公室分别送杨智5万元、2万元与事实不符。在此时间段,一方面杨智在省党校脱产学习一年,没有回办公室(证人郭兵(时任通讯员)、董才有、邱建华等证言均可以证实);另一方面,杨智是脱产学习,根本未负责城投公司工程款事宜,马建国也不可能因拨款送其5万元。

(5)起诉书指控杨智1998年8月在家中收取夏琴鸣2万元事实不清。事实上1998年8月正是黄石市防汛抗洪危急关头,杨智身为一线指挥防汛抗洪领导、八大要员之一,7、8、9连续三个月吃住都在江堤上,连换洗衣物都是司机帮忙从家里拿,无论是从当时形式的严峻,还是从杨智的政治素质来讲,杨智根本不可能回家【见证人董才有(时任办公室主任)、邱建华(司机)证言】,况且对于这两万元,夏琴鸣提供相关证言也有反复,他还向侦查人员提出过笔录不属实,只送过烟酒,没有送钱,要求更改笔录;另外,从送钱地点上看,夏琴鸣有的陈述在杨智办公室,有的在杨智家里,前后不一致(见案卷第23卷1-6页及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