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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昌黎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五名昌黎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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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省 昌 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昌检刑诉字(2011)199号
被告人xxx,工商局副局长,1303041196301300516批捕
被告人xxx,经检大队大队长,130322196208080013批捕
被告人xx,靖安分局副分局长,130322197710241278批捕
被告人xx,经检大队科员,130322196909230053
被告人xxx ,法制科副科长 ,13032219700701871X
被告人xxx、xxx、xx、xx、xxx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昌黎县嘉华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于2009年1 月4日经昌黎县工商局核准设立,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2009年10月6日,昌黎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嘉华公司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被告人xxxxxxxxxxxxxx在查处嘉华公司无照经营案件中,明知该公司没有许可证照而生产经营,却未能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关于对此类无证照食品生产企业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予以没收的规定,没收嘉华公司用于生产的工具、没备。而于同年10月16日,擅自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作出昌工商处字(2009)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致使嘉华公司利用应当没收的工具设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利用应当没收的工具设备取得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并一直持续到2010年12月23 日。嘉华公司制售伪劣干红葡萄酒的犯罪行为被《焦点访谈》曝光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我县干红酒产业的发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xxx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xxxxxxxxxx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