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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敲诈勒索罪辩护律师敲诈勒索罪疑难解析

张明楷《刑法学》:敲诈勒索罪笔记

本罪并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

如果B盗窃了A的此财物,A采取胁迫手段取得B的彼财物,应认定为本罪。

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我国司法实践上一般采取无罪说。本书原则上采取无罪说,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本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