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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纷领域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与认定

感情纠纷领域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与认定

作者:府谷法院 刘海平  发布时间:2011-12-01 11:48:53

   【案例要旨】

    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自己的妻子有婚外情后,遂将被害人带到宾馆,并对其进行殴打,迫使其写下八万元借条,后被害人以借钱为由逃脱并报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究竟该定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

   【案例索引】

    陕西省府谷县法院(2011)府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7日,被告人赵威因妻子刘丽和李强发生婚外情,在府谷县中医院对面与李强发生冲突,被告人赵威打电话叫来杨成、王乐、朱清三人一起将李强劫持到一商务酒店202房间,后张进也到了房间。几人对李强进行殴打,朱清建议向李强敲诈勒索钱财,在赵威等人逼迫下,李强答应付十万元人民币。随后五被告又将李强劫持到另一酒店,并让李强先付两万元现金再打下八万元的借条,李强打下借条后称自己没有带两万元钱要出去弄钱,王乐同意让李强出去弄钱,但要求李强当天中午必须把钱拿到酒店房间,并威胁李强如果不付钱就要收拾李强的父母,李强离开交通酒店后向公安局报案,民警在酒店将犯罪嫌疑人赵威、王乐、杨成、朱清、张进抓获。

   【审判情况】

    五被告人因感情纠纷处理不当,而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争议焦点】

    在上述案件中,赵威等五名被告将李强带到宾馆,并使用暴力迫使李强付给他们十万元钱似乎也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知道,我国刑法对于抢劫罪的定刑是很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而对于敲诈勒索罪最高是十年以下,因此,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非常有必要的。

   【评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文规定抢劫罪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敲诈勒索罪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它的概念,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两种罪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为的方式不同。抢劫罪是由行为人对被害人当面威胁使用暴力。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既可以由行为人本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二是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制。 

    三是侵害付诸实施的时空紧迫性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侵害相威胁,即“当场使用暴力”和“当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不具有紧迫性,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

    四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五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抢劫的被害人几乎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     

    六是取得的非法利益不同。抢劫罪占有的只能是在场的财物,限于动产,且没有具体的数额要求。而敲诈勒索罪占有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既可以是在场财物,也可以是不在当场的财物,且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根据上述区别,首先,在本案中侵害付诸实施的时空紧迫性不强,受害人有缓冲的余地,可以出去弄钱、打借条;其次本案的受害人张震有一定的意思表示自由,有选择报警的可能。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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