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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辩之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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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辩之职务侵占罪

作者:  时间:2014-02-19  浏览量 41  评论      

 肇庆刘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缓刑案

【案情简介】

刘某、黎某和邓某三人经作案前的谋划和准备后,利用黎某(是某物流公司仓库业务员)职务之便,通过伪造提货单及车辆放行条从仓库提取了3吨多价值人民币5万多元的铝锭。黎某负责安排运货路线、货场准备提货手续,由刘某负责雇车和拉货,铝锭运出货场后,刘某指使司机开往销赃地并通知邱某收买上述铝锭。

检察院认为,黎某、刘某、邓某结伙且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察院认为在该共同犯罪中,黎某、刘某是主犯,建议法院判处刘某五个月以上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代理】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律师接受被告人林某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刘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通知刘某作案。从整个犯罪过程来看,刘某完全是听从黎某的指挥和安排,配合犯罪行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

2、刘某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刘某积极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没有抵赖、狡辩、推卸责任,也没有掩盖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刘某不仅完全、彻底地交代了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还检举揭发了同案犯邓某隐藏的行踪,并协助公安机关很快抓获了邓某,刘某有立功表现。

3、刘某是初犯,主观恶不深。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来看,刘某之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此次犯罪是受到他人的蛊惑,也是一时贪利而误入歧途。由此可见其主观恶不深,改造的空间较大。

4、刘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很好的悔罪表现。

5、刘某涉案物品为普通铝锭,非国家专用的特殊用品,其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

综上所述,刘某虽然犯罪,但属于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刘某具有立功行为和悔罪表现,而且积极退赃,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已经符合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另外,刘某家庭十分困难,家中只有一位年迈的老母亲,平时都靠其打工赚钱养活。建议贵院考虑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予以适用缓刑。对刘某从轻处罚能够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刑法“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司法原则,对维护社会稳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