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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卓政律师: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辽宁卓政律师: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时间:2011年12月12日  编辑: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次

  挪用资金罪概念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辽宁卓政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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