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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志宏犯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志宏,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办事处牛庄村支部委员兼会计,户籍所在地为平顶山市公安局南环路派出所。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5月27日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09)79号起诉书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苏志宏犯挪用公款罪。本院审查后,当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志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日,被告人苏志宏利用其担任湛河区南环路牛庄村委会会计之便,挪用其保管的土地补偿款中的20万元,以放高息的形式借给使用人袁某某用于营利活动。案发后,挪用款项已退还。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志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志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志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挪用的系非法买卖土地的款项,非法性有三,一是无权转让,二是一地两卖,三是未经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不属法定的征地补偿款,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另外,被告人苏志宏认罪态度较好,所挪用的款项已全部退还,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办事处牛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庄村委会)将位于平顶山火车站东侧原华丰旅馆范围内的5000平方米土地以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周**。依双方约定,周**以借款的形式支付转让费300万元,该款由时任牛庄村委会会计的被告人苏志宏保管。2009年4月2日,被告人苏志宏私自将其中的20万元借给袁**经商使用,并约定袁**按月息3分向其支付利息。案发后,被告人苏志宏的亲属于2009年6月1日将挪用的款项全部代苏志宏退出。
另查明,牛庄村委会现无耕地,原华丰旅馆范围内的土地现属城市建设用地,归牛庄村委会使用。牛庄村委会曾于2005年9月23日与平顶山市康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华丰旅馆转让协议》,将原华丰旅馆及相应范围内的土地以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平顶山市康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已收取平顶山市康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转让费。后双方发生争议,在未解除上述协议的情况下,牛庄村委会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又将该土地转让给周**。但上述两次转让均未办理相关征地审批及过户手续。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苏志宏的供述:我任牛庄村委会会计,负责帐务处理、记帐、报销、现金保管。村里有180万元,是2008年底村里卖火车站广场东侧原华丰旅社的土地补偿款,当时卖了300万元,上一届村委会支出了120万元,剩余180万元,由我保管。我把这些钱存在铁炉信用社80万元左右,在立交信用社存了100万元。由于开源路南延,折迁户要房租,孟主任让我取20万元交给出纳白**发放。我于2009年4月2日取出40万元,20万交给了出纳,另外20万元我借给袁**了。袁**说用2、3个月,购买环城宾馆的所有权。我想是朋友,帮帮忙,用的时间也不长,利息也高,3个月就能得1万多元钱,所以一时糊涂,人情为重,我就把这20万元借给袁**了。袁**给我打的借条内容是:今借苏志宏现金贰拾万元整,用期两个月,月息3分,愿将予KYY000号车做抵押。我借给他的钱是村里的款,没有给任何人说。袁**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还我,也没有给利息。约定的利息是给我的,不是给公家的。
2.证人袁**的证言:我因为买环城宾馆后急着办房产证好抵押贷款,去找苏志宏借点钱应急。我是借他个人的钱,不是借他公家的钱。给他打的有借条,并且约定月息3分。他没有给我说过他借给我的钱是公款。他借给我的20万元钱是我打条后,停了一星期左右时间,他才给我的钱,是现金,一次性给我的。
3、证人孟***、陈**、李**、周**的证言的、袁**给苏志宏出具的借条、苏志宏以个人名义在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联社环城立交路分社的活期一本通存折复印件一份、湛河区牛庄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5日同周**签订的协议书、收周**300万元借款收据一份,该组证据证明被告人苏志宏挪用的款项是牛庄村将原华丰旅馆土地转让给周**的款项及事先未经村委会同意的事实。
4、苏志宏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苏志宏系牛庄村委会会计等事实。
5、牛庄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9月23日与平顶山市康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牛庄村委会于2005年已将原华丰旅馆土地转让的事实。
6、证人陈**、孙*、孙**、赵**、陈**、高**的证言,证明牛庄村委会将华丰旅馆土地转让给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事实。
7、扣押、发还清单、牛庄村收条,证明被告人苏志宏所挪用的款项已全部退还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