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青少年犯罪 >
[转载]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及其特点归纳
[转载]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及其特点归纳 (2011-01-24 16:22:04)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青少年犯罪案例分析及其特点归纳作者:恒心的恒星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危害本人及其家庭,更是对整个社会都产生不良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也渗透到青少年的思想之中,使得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形势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一直呈现比较严峻的态势。青少年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存亡和民族兴衰的大事,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刘某1995年出生于农村的一个单亲家庭,小学辍学以后,一直无正当职业。没有经济来源的她,跟着表姐刘某某开始从事卖淫行业。 2009年9月,刘某的朋友严某等人在上海开洗头房,要招聘“服务员”,想通过刘某和她的表姐介绍一些女孩,并告诉她们只要带到人就能赚钱。在利益的刺激下,刘某竟打起了好同学的主意。被害人林某某和朱某某,分别出生于1995年和1996年,都是刘某的小学同学,几个人经常在一起玩,关系很好。年前,刘某将两人骗至当地一家旅馆,先劝说她们卖淫,到严某开的洗头房当“服务员”,遭到拒绝。刘某竟然提议严某、王某先强奸两人,然后再逼迫她们卖淫。按照刘某的“指示”,严某、王某谎称送两人回家,用一辆面包车将她们带到一个隐蔽处实施了强奸。当时,刘某还主动要求为他们望风。后来,有群众发现及时报警,刘某和几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审判]
2010年5月20日,滁州市定远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鉴于刘某年龄特殊,当地法院指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且能主动交代所有犯罪事实。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辩护律师认为刘某在本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对成年人严某、王某所犯强奸罪没有构成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对刘某做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
[评析]
本案案情简单,属于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刘某为了获得非法的利益,以当“服务员”为名,诱使其小学同学从事卖淫活动,在遭到拒绝后,又主动提议严某、王某将被害人先强奸后再逼迫其卖淫。在严某、王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刘某负责“指挥”和望风,应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教唆和帮助作用,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法院基于刘某在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且又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做出从轻处罚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动机看
犯罪诱因简单,突发性、盲目性显著。青少年犯罪总体上围绕着财、色、霸、酷的轨道运行,动机往往比较简单。这是因为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有很强的逆反心理,但却又缺乏社会经验,自控能力差,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很容易突发犯罪,并且不计后果。贪利性在青少年犯罪动机中占据主体,青少年往往是为了获取零花钱、上网费、保护费而从事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这说明青少年犯罪的功利性极为明显,他们的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除少数惯犯和连续作案的之外,大多数青少年犯罪都带有明显的情景性。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有的是出于好奇或逞强好胜的心理而加入盗窃、抢劫或斗殴,有的仅仅是因为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甚至一句话就“大开杀戒”。总体来看,因为年幼无知而犯罪的,除极少数未成年人犯罪外,在青少年犯罪中已经越来越少。
2.从犯罪手段来看
青少年犯罪的手段越来越趋于凶残化,往往酿成非常恶性的暴力犯罪。谋财害命、碎尸焚尸的情形屡见不鲜,暴力抢劫、暴力强奸更是层出不穷。青少年因其心智尚未成熟,不能理性地判断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而又缺少成人的羞耻感和控制力,所以手段变得异常疯狂和狠毒,其程度甚至超过了许多成年人犯罪。青少年本是祖国的花朵,但他们中有些犯罪的方式却真是骇人听闻,不仅家长、老师会疑惑,就是我们整个社会也不禁感叹到底是什么促使了这些惨剧的发生。究其原因,可能还在于我们缺乏对尊重生命的教育。
团伙犯罪、智难化犯罪趋势日益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