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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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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10-07-10 21:36:54)
标签: 杂谈 分类: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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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侵占财产是否利用了自己的职权,如果利用自己的职权之便事实了犯罪行为则构成本罪,如果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则不构成本罪,现在此类犯罪类型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并且该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些类似。现在有些公司的员工利用自己的名义或其亲属的名义设立公司,利用自己的业务权限,与就职公司发生业务关系,赚钱就职公司的高额差价,本律师认为此类情况还是要区分设立公司的目的及业务类型、有无变更条件等。
法院在审理职务侵占罪时除考虑自首、认罪态度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外,还主要考虑侵占财产的返还意愿和偿还能力,能否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该类案件对被告人申请缓刑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
案例:
2006
案例: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外贸业务部经理期间,在与青岛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利用向某某某公司物流部经理韩某(另案处理)支付回扣款的职务便利,向公司虚高申报回扣金额,从中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3,919.84元。
2010年9月3日,张某某在单位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张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向原单位退赔了全部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某某公司出具的《检举信》、《报告函》,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某某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任命通知》、《委托协议》、《操作费申请表》、《个人网上银行跨行汇款操作凭证》,证人周某、孔某某、蒋某、韩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帐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资金流水明细表》,本院《刑事判决书》以及张某某与韩某往来的电子邮件,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坦白交代态度好,且退赔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例二
公诉机关指控,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三
案例
感觉同样是为洋人打工
据到案后邹进交代,他在美国花旗银行上海新天地支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大宁支行和交通银行市西支行开设了个人账户。这三家银行账户,其中花旗银行是美国老板打给他个人在国内的开销,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则是他代表
公司首席代表于小姐,还向警方提供了亿福得公司于
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