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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一、

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职务侵占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特地为保护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量身定做的罪名,因为:一是只有非国有公司(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外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权,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的财产权。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通俗地讲,职务侵占行为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一)刑法有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规定: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审核要点

(一)围绕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职务侵占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董事、监事;二是指上述公司中董事、监事以外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三是指上述公司以外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所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

对与犯罪主体有关的案件事实的审核,主要是围绕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事实审查,即主要是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人事档案或劳动档案、所在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来实现的。具体而言,在侦查过程中,应着重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所在单位及其性质、所在部门、职务及其级别、职权以及获得与犯罪有关联的职务、职权的时间,并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年龄、精神状况等进行调查,以确定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还要对有关共同犯罪人的身份以及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核。通过对上述事实的审查,使职务侵占案件中犯罪主体的身份得以确定,从而为最终的定罪量刑做好准备。

(二)围绕职务侵占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职务侵占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审核,主要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比较完成的。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时,应注意审查有关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和具体过程是否讯问清楚,并将讯问结果与收集到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比较。要特别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还是在暂时挪用并有日后归还的故意。在审查中,我们必须避免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事实,而要把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进行综合认定。

(三)围绕职务侵占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对职务侵占犯罪客观方面的审查,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所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该类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必须具有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依法所有或者虽然不以本单位名义所有但为本单位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3)侵占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的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审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和有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审查和相互印证进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侵占的次数,每次侵占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数额,具体侵占财物的手段,侵占财物的用途和去向,侵占财物的具体形式等。要特别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有共同犯罪人的,应对共同犯罪具体的预谋、准备以及实施的过程以及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审查。通过对已掌握证据的综合分析,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有关的职务侵占行为作出判断,以便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提供事实依据。

(四)围绕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要件进行审核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依法应当享有而尚未实现的财产性权益。职务侵占犯罪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具体的侵占行为表现出来的。犯罪嫌疑人对财产所有权侵犯的程度,通过有关的犯罪嫌疑人侵占的具体财产数额表现出来。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的具体数额,对最终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案件审核时,应注意通过审查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数额作出客观、公平的认定。

三.职务侵占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

为了突出重点,本章不研究如何证明对犯罪嫌疑人有无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必要的问题,而仅仅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研究如何对办案单位所呈报的案件进行审查。

(一)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对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刑事拘留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职务侵占犯罪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包括报案(控告、举报、移交或者自首)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被侵害单位的性质和能够证明犯罪对象所有权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明本单位被侵占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明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是本单位管辖的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相关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等自然情况的户籍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与犯罪有关联的经营、经手、保管的职务、职权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事档案或劳动档案、所在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地点的相关证据。

4.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单位负责人、公司职员、财会人员、保管员等知情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出库单、销售记录、被涂改的帐目、银行会计凭证、犯罪嫌疑人出具的收条等相关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赃物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等。

5.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故意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等。

应当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是: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将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三是达到数额较大,三者缺一不可。因此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必须把握住这三个要件。

(二)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职务侵占犯罪,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职务侵占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这是对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证明要求。在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侵占数额以及赃款去向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以及《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明实施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各自作用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等。

3.证明职务侵占犯罪后果的证据: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有关赃物的价值证明、鉴定结论、赃证物照片等。

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数次实施职务侵占犯罪,只要查清其中之一起构成犯罪的案件,即可提请逮捕;或者犯罪嫌疑人除了职务侵占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不同种犯罪,只要查清其中一种犯罪,亦可据此提请逮捕,不必将所有案件都查清再办理提请逮捕手续。另外,对于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提请逮捕,还应当注意把握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通常情况下,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提请逮捕。(1)可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自杀或逃跑的;(3)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4)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5)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适用规范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这是对案件侦查终结的要求,也是对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办案要求。在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和有无前科劣迹的相关证据:包括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以及有无前科劣迹的证明材料,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受过刑事处罚的判决书,证明犯罪嫌疑人受过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或者收容教养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2.证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相关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发现人、与犯罪嫌疑人职务有关的证人、单位的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3)起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涂改的发票、出门条、帐目、提货单及其照片等物证、书证。(4)证明被侵占财物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3.证明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相关证据,将侦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均查实或者查否。

4.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和其他量刑事实的相关证据:抓获材料、自首材料、退赃材料、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群众意见等材料。

职务侵占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特地为保护非国有企业财产权量身定做的罪名,因为:一是只有非国有公司(主要包括民营企业、外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二是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权,主要包括民营企业的财产权。该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通俗地讲,职务侵占行为就是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贪污行为。

(一)刑法有关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2号)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规定: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审核要点

(一)围绕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职务侵占犯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董事、监事;二是指上述公司中董事、监事以外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三是指上述公司以外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中所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

对与犯罪主体有关的案件事实的审核,主要是围绕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事实审查,即主要是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人事档案或劳动档案、所在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来实现的。具体而言,在侦查过程中,应着重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所在单位及其性质、所在部门、职务及其级别、职权以及获得与犯罪有关联的职务、职权的时间,并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年龄、精神状况等进行调查,以确定相关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还要对有关共同犯罪人的身份以及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核。通过对上述事实的审查,使职务侵占案件中犯罪主体的身份得以确定,从而为最终的定罪量刑做好准备。

(二)围绕职务侵占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职务侵占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审核,主要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比较完成的。在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时,应注意审查有关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和具体过程是否讯问清楚,并将讯问结果与收集到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比较。要特别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还是在暂时挪用并有日后归还的故意。在审查中,我们必须避免单纯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事实,而要把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进行综合认定。

(三)围绕职务侵占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对职务侵占犯罪客观方面的审查,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所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该类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必须具有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依法所有或者虽然不以本单位名义所有但为本单位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3)侵占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的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审查主要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和有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审查和相互印证进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侵占的次数,每次侵占的时间、地点、参与人、经手人、数额,具体侵占财物的手段,侵占财物的用途和去向,侵占财物的具体形式等。要特别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职务之便还是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有共同犯罪人的,应对共同犯罪具体的预谋、准备以及实施的过程以及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审查。通过对已掌握证据的综合分析,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有关的职务侵占行为作出判断,以便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提供事实依据。

(四)围绕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要件进行审核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依法应当享有而尚未实现的财产性权益。职务侵占犯罪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具体的侵占行为表现出来的。犯罪嫌疑人对财产所有权侵犯的程度,通过有关的犯罪嫌疑人侵占的具体财产数额表现出来。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的具体数额,对最终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案件审核时,应注意通过审查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数额作出客观、公平的认定。

三.职务侵占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

为了突出重点,本章不研究如何证明对犯罪嫌疑人有无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必要的问题,而仅仅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研究如何对办案单位所呈报的案件进行审查。

(一)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是对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刑事拘留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职务侵占犯罪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包括报案(控告、举报、移交或者自首)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明被侵害单位的性质和能够证明犯罪对象所有权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明本单位被侵占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明职务侵占犯罪案件是本单位管辖的证据。

2.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相关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等自然情况的户籍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与犯罪有关联的经营、经手、保管的职务、职权且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事档案或劳动档案、所在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地点的相关证据。

4.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单位负责人、公司职员、财会人员、保管员等知情人的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出库单、销售记录、被涂改的帐目、银行会计凭证、犯罪嫌疑人出具的收条等相关书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赃物进行辨认的《辨认笔录》等。

5.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为己有故意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等。

应当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构成要件是: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将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三是达到数额较大,三者缺一不可。因此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必须把握住这三个要件。

(二)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职务侵占犯罪,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职务侵占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这是对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证明要求。在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侵占数额以及赃款去向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以及《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2.证明实施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各自作用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物证、书证等。

3.证明职务侵占犯罪后果的证据: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有关赃物的价值证明、鉴定结论、赃证物照片等。

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数次实施职务侵占犯罪,只要查清其中之一起构成犯罪的案件,即可提请逮捕;或者犯罪嫌疑人除了职务侵占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不同种犯罪,只要查清其中一种犯罪,亦可据此提请逮捕,不必将所有案件都查清再办理提请逮捕手续。另外,对于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提请逮捕,还应当注意把握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通常情况下,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提请逮捕。(1)可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2)可能自杀或逃跑的;(3)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4)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5)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适用规范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这是对案件侦查终结的要求,也是对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办案要求。在提请逮捕的证据适用规范基础上,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和有无前科劣迹的相关证据:包括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犯罪嫌疑人现实表现以及有无前科劣迹的证明材料,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受过刑事处罚的判决书,证明犯罪嫌疑人受过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或者收容教养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等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文书。

2.证明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相关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发现人、与犯罪嫌疑人职务有关的证人、单位的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3)起获的赃款、赃物及其照片,涂改的发票、出门条、帐目、提货单及其照片等物证、书证。(4)证明被侵占财物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3.证明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相关证据,将侦查当中发现的问题均查实或者查否。

4.证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和其他量刑事实的相关证据:抓获材料、自首材料、退赃材料、犯罪嫌疑人经济状况、群众意见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