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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定罪和量刑!

强奸罪的定罪和量刑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

(二)量刑

1.

(三)本罪特殊形态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由于对向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属于对象的不能犯,应当按强奸未遂定罪处罚。

                          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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