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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大刑初字第xxxx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xx,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大专文化,捕前系北京xx绿洲装饰有限公司设计师。因涉嫌职务侵占2008年5月10日被羁押,2008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8)第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xx在担任北京xx绿洲装饰有限公司设计师期间,于 2006年9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付给北京xx绿洲装饰有限公司的装修款人民币2.8万元据为己有,后逃匿。2008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钱xx将侵占款人民币2.8万元退缴,现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北京xx绿洲装饰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物证鉴定书,书证,被告人钱xx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钱财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钱xx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可酌予从轻处罚。钱xx的辩护人关于钱xx主观恶性不大,初犯,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称钱xx有投案自首情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保护公司财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钱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08年11月9日止)。
二、扣押被告人钱xx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发还北京xx绿洲装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xx
二○○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文 xx 书 记 员 董x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朝刑初字第12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xx,男,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捕前系北京xx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本区定福庄北里。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8月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2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xx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本院的建议,检察院、被告人的同意,公开开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xx于2008年8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高xx在本区新源里北京公馆01号房间维修地板的过程中,窃得章某(男,51岁,山东枣庄人)放在房间内的翡翠玉坠2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高xx于2008年8月1日主动将所窃物品归还被害人。2008年月7日,被告人高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鹏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第一太平戴维斯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公馆管理处、北京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建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高德珠宝鉴定研究所检验报告及样品参考价值估价单、相关的书证材料以及被告人高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xx此次犯罪系初犯,所窃物品已归还被害人,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被告人高xx所犯到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对被告人高xx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对高xx辩护人的缓刑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高xx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也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赵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二OO八年 十一月 二十七 日
书 记 员 范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