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辩护律师 >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

  二、本市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基础上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服务,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或三次以上(含第三次)的司法鉴定服务(含经其他鉴定机构已鉴定过的案件),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疑难、复杂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标准由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五、司法鉴定机构异地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可以执行本市规定,也可以执行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 京 市 司 法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

李国锋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 1116 7951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