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贪污罪 >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如何界定,判几年?

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的数额认定

一、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的数额如何认定一般来说,对贪污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数额比较好认定。但是对于以承包、租赁形式经营...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谢友林律师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也属于贪污罪。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贪污罪指控的最低证据标准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信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详细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特殊形式的贪污罪如何认定

一、贪污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二、特殊形式的贪污罪如何认定1.根据刑法第183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详细

更多关于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的内容,请查看:贪污犯罪 频道

贪污受贿罪属于什么法

谢友林律师


谢友林律师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谢友林温馨提示: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只有在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否则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贪污受贿罪属于什么法贪污贿赂犯罪如何定罪量刑,贪污罪的数额问题如何处理

一、贪污贿赂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一)社会危害性。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是质和量的统一。要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决定刑罚的轻重,在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做到:1、坚持历史的观点。

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条件的变化,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发生变化,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可变性是一种唯物观点。

2、坚持全面的观点。社会危害性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应当综合各种情况,不能仅看有形的、物质性的危害,还要看到社会政治以及人们的社会心理带来的危害。

...详细

贪污受贿罪属于什么法贪污犯罪如何退缴赃款,贪污犯罪的财产刑如何规定?

一、贪污犯罪退缴赃款的问题对于赃款去向虽然不能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但却反映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人处分赃款的方式影响对其进行量刑,赃款用途不同决定不同的处罚。

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确事后将赃款用于公务,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所称“用于公务”,实际上用于不正之风或用于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情形,非但不能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反倒应成为从重、加重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