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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获刑一年造成损失199万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获刑一年造成损失199万

2011-12-15 来源:正义网 浏览次数:0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案,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据查:2010年11月份,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对 “双洪公园地块项目”涉及到的房屋进行拆迁,时任南谯区乌衣镇城管中队中队长的朱某某,负责乌衣镇袁庄村三岗村民组的拆迁工作,在拆迁工作中,被告人朱某某伙同拆迁组组长程某某(另案处理),将曹某某等14个被拆迁户1327.8平方米违建房屋确认为合法建筑,并给予安置补偿,给地方政府造成经济损失199.17万元。

南谯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拆迁工作中,与他人共同滥用职权,给地方政府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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