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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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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绑架罪的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张凯普:15810361036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我们认为只能定绑架一个罪

   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刑法第239条规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对本罪只所以规定如此重的法定刑,主要是考虑到不论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务或者实现了其他要求,其绑架行为都已经给被害人的人身和自由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而且给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造成了痛苦与忧伤,因而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

  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包括故意伤害致死)、强奸等行为的,要实行数罪并罚。

1)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
   
2)是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尔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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