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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确定;司法解释;刑法分则;相关犯罪;刑法修正

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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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对刑法第337条第1款作出修正,原条文对犯罪行为的表述是“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逃避动植物检疫,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现在的表述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本罪的构成要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罪名已不适用。参照刑法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罪名,本罪罪名确定为“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相应取消原罪名“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四)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对刑法第375条第2款作出修正,专门打击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犯罪,原来规定的有关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犯罪已单独规定为本条第3款,本罪罪名确定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相应取消原罪名“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罪名补充规定(四)》的时间效力。《罪名补充规定(四)》所确定的13个罪名是针对《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原刑法条(款)而规定的,在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罪名补充规定(四)》的规定适用相关条(款)的罪名。《罪名补充规定(四)》不是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只是对罪名的确定,其时间效力及于《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期间。

  (二)关于刑法分则目前罪名的总体数量。修订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2002年3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新增6个罪名,同时减少2个旧罪名。2003年8月21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新增4个罪名。2007年1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新增14个罪名。此次“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新增9个罪名。截至目前,刑法分则共有罪名445个。(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编辑:李婕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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