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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
闽侯法院: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
——被告人江某发、江某、江某民绑架罪案
作者:闽侯法院 林孔亮 发布时间:2012-08-10 10:26:34
【要点提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应结合绑架的暴力程度、受害人有无受到明显的伤害、被告人有无拿到绑架赎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综合认定。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1)侯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江某发,男,1992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身份证号码35082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上杭县庐丰畲族乡横岗村橫岗坪路4号。
被告人:江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身份证号码350823**********,汉族,本科文化,学生,住福建师范大学上街校区学生公寓A6-507。
辩护人周伟国,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某民,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身份证号码:35082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龙岩市上杭县庐丰畲族乡横岗村橫岗坪路129号。
闽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江某发、江某打电话聊天中,被告人江某发提议去绑架个人弄点钱花。5月27日,被告人江某发从龙岩上杭老家来到闽侯县上街大学城与被告人江某会合,并叫来在深圳打工的被告人江某发、马某伟(另案处理)。5月29日,被告人江某发、马某伟到泉州厦门一带踩点,四人准备了四张外地电话卡、一把水果刀、安眠药、电线、透明胶等作案工具。
2011年6月2日晚,四人在师范大学去福建工程学院的一座桥上商议绑架计划。由被告人江某提议将同学蔡某虹作为绑架目标,并策划次日以领快递邮包为由将蔡某虹骗出来绑架,向其家人勒赎40万元后平分。被告人江某发提议将被害人关押在其暂住的旅社,并用安眠药加以控制。四人合议达成如下分工:被告人江某因与被害人是同学,不参与实施绑架;被告人马某伟负责看押被害人;被告人江某民负责望风;被告人江某发去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
2011年6月3日12时许,因原定地点人多,不方便实施绑架,被告人江某将关押地点改在闽侯县上街镇蔗洲村学生街“星巴台球城”三楼的“比家美”旅社。当日14时许,被告人江某民、马某伟按计划将被告人蔡某虹骗至“比家美”旅社2314房间,用水果刀威胁使其就范后,将被害人手脚用电线捆住、口眼用胶带封住,从其身上搜走一百多元现金及一部诺基亚N86手机。17时许,被告人江某发到达泉州,并要求蔡某虹之父在泉州汽车总站附近的集集小镇交付赎金。蔡家以临时凑不到40万元为由与其讨价还价。19时许,双方约定在泉州汽车总站附近的广汽4S店门口交付8.5万元赎金。被告人江某发见蔡父迟迟不肯放下装赎金的袋子,担心有便衣警察,便离开现场逃往石狮。20时许,被告人江某民、马某伟觉得赎金太少、风险太大,便让被害人蔡某虹服食安眠药后离开关押房间逃往深圳。期间,被告人江某民不断用被害人蔡某虹的手机发恐吓短信给蔡某虹的父亲,逼迫其尽快交付赎金。21时许,被害人蔡某虹逃脱并报警。
2011年6月4日,被告人江某发在石狮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江某到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投案。2011年6月8日,被告人江某民到龙岩市上杭县公安局投案。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江某发、江某打电话聊天中,被告人江某发提议去绑架个人弄点钱花。5月27日,被告人江某发从龙岩上杭老家来到闽侯县上街大学城与被告人江某会合,并叫来在深圳打工的被告人江某民和马某某(另案处理)。5月29日,被告人江某发和马某某到泉州厦门一带踩点,四人准备了四张外地电话卡、一把水果刀、安眠药、电线、透明胶等作案工具。
2011年6月2日晚,四人在师范大学去福建工程学院的一座桥上商议绑架计划。由被告人江某提议将同学蔡某虹作为绑架目标,并策划次日以领快递邮包为由将蔡某虹骗出来绑架,向其家人勒赎40万元后平分。被告人江某发提议将被害人关押在其暂住的旅社,并用安眠药加以控制。四人合议达成如下分工:被告人江某因与被害人是同学,不参与实施绑架;被告人马某某负责看押被害人;被告人江某民负责望风;被告人江某发去向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