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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用卡诈骗罪认定问题的研究分析

有关信用卡诈骗罪认定问题的研究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1.形式多样化。信用卡犯罪不仅对持卡人,而且对发卡银行、特约单位等都会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信用卡犯罪形式复杂。其主要表现在:首先,由于持卡人信用度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多发。其次,不法分子采用骗领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比如,伪造身份证等虚假身份证明资料,谎报资信状况,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或者非法获得他人信用卡后,模仿持卡人签名,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等手段,冒充合法持卡人进行消费或取现;或者与取现网点和特约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相勾结,通过更改挂失卡的卡号或过期卡的有效期,骗取现金或货物;或者直接在POS机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得POS机当作真卡接受,并进行大肆购物等等。其三,由发卡银行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作案。比如,偷制信用卡或盗窃已制好的信用卡,冒充合法持卡人提取现金或持卡消费;或者伪造或修改记账凭证,骗取现金;或者与社会上不法分子勾结,超限额授权支取;或者通过更改电脑资料、余额等手段,提取现金或持卡消费等等。其四,特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比如,特约单位违反规定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支付“持卡人”现金;或者收款员与“持卡人”相勾结,压卡时没有将信用卡的卡号印在单据上,造成“无卡号单据”,以致特约单位无法要求发卡银行付款;或者收款员没有核对止付名单、身份证和预留签名,接受了冒用的信用卡或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持卡人超限额消费时,收款员不索取授权造成信用失控等等。

2.手段专业化、智能化。不法分子在实施信用卡犯罪时,不仅运用金融专业知识,而且还运用各种高科技手段,智能化犯罪特性明显。突出表现为不法分子熟谙信用卡知识,几乎所有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都了解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程序,而且对银行信用卡相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研究。例如,有人就在网吧利用电脑黑客软件,盗取了某网站上客户数据库内大量的个人网上注册信息和信用卡号。然后,他利用这些信息,登入网上银行系统,破解了网上银行客户的信用卡密码。再利用虚假身份证明到某银行骗领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将破解的信用卡上款项转账到骗领的信用卡,然后到银行取现。可见,不法分子深知信用卡使用程序,并利用电脑技术,轻易地实施了信用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