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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法条分则(4)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1~153条;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北咎跚傲较罟娑ǖ淖甲咚叫形,以走私的对象不同,分别定第151条、第152条、第153条 的罪名。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表明行为人与走私人之间是第一手交易,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收购的物品是走私人走私进口的。这一规定相应地扩大了走私行为的内容。

  3痹谀诤!⒘旌T耸洹⑹展骸⒎仿舻亩韵笫翘囟ǖ模即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以及国家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非一般货物、物品,地点仅限于内海与领海,而不包括公海(除非之后又运回境内)。而且后者还须2个条件:数额较大,并且没有合法证明。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 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1~153、277条。

  【意思分解】

  1北咎醯谝豢罟娑ǖ“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第151条、152条 、153条相关各罪名的情节加重犯,如走私文物时用武装掩护的,仍构成走私文物罪,如果走私的是普通货物、物品,而用武装掩护的,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应适用第15 1条第1款与第4款的法定刑规定。这从另一方面表明,本节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判死刑(第151条第4款)。

  2痹谧咚焦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应当构成两罪,适用数罪并罚,即第151 条至第153条的各具体的走私罪与《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并罚。注意“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行为虽然从刑法理论上看可能属于牵连犯,但这里立法明确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切记切记!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 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8条。

  【意思分解】

  1北咎豕娑ǖ氖切榧俪鲎省⒊樘映鲎首铩1咀锏闹魈逦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发起人和股东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北咀镌诳凸坌形方面有三种法定的表现形式:一是未交付货币、实物;二是未转移财产权(未办理出资额中财产权转移手续);三是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3弊⒁獗咀镉氲158条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二者都有“虚假”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 罪“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即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中“虚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再者,虚假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登记之前,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则发生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或公司成立之后。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 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ス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ス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84、385条。

  【意思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