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单位发钱乱私分国资领导有罪还罚钱
本报讯(记者李传君)南充市教育技术装备所所长陈兴无,在1999年至2003年期间,经所领导集体研究后,将从南充市银峰公司领取的赔偿款和从省教育厅技术物资装备处领取的发行费共计156100元分发给全体职工,并用单位基建账户上的公款133481元为职工购买热水器、铝合金门窗、防护栏等。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将该单位分发的所有款项逐一追扣。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日前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对陈兴无作出处罚金15000元判决。
法院认为,南充市教育技术装备所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涉案款项系该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获得的资产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由国有资产收益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陈兴无的行为已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决后,陈兴无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