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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重点法条串讲(二)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10条第2款、22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1999年10月9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8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数额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 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
2?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依本条诈骗罪定罪处罚。?
4?应注意划清本条诈骗罪与其他具体诈骗犯罪的界限(如合同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 诈骗罪与其他各种具体诈骗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它们之间形成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应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一般原则处理。?
5?上述《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了 一种较为特殊形式的诈骗罪: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6?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一项司法解释,注意这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诈骗行为定性 ,即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诈骗罪定罪处罚。(由于上述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刑法第375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所作的解释,而该条并非我们复习过程中的重点法条,故对此司法解释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在这里 点明。)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 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3、268~269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 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同抢劫罪一样,取得财物都具有当场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区别在于抢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是乘被害人不备,突然夺取财物。?
2?注意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情形:一是本条第2款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为 抢劫罪;二是第269条之规定,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
3?注意对于抢夺过程中产生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等行为如何处理。根据上述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 刑法理论上讲,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想象竞合犯问题。?
4?注意区分共同抢夺犯罪与第268条的聚众哄抢罪的界限。聚众哄抢罪指纠集多人(3人以上 )不使用暴力、胁迫等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聚众哄抢罪的构成侧重于“哄”,即以“哄、闹”,“哄、吵”为手段,一哄而上进行抢 占。再者,聚众哄抢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只能是聚众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这些与抢夺罪共犯均有所不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相关法条】 《刑法》第98、27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二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 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所以,侵占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或拒不交还为标准。?
3?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本条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五种“告诉才处理” 的犯罪中惟一没有例外的犯罪。当然,这里仍然要受刑法总则第98条的制约,即当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4?注意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以及行为人是否是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财物行为,同时,侵占行为的对象范围也有所不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 占为己 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83、382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 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 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所言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原则上应为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必要条件,是与侵占罪、盗窃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2?根据《刑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
3?根据《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与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4?根据《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于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本罪与贪污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当前社会普遍存在 的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上述《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 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 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本条的规定即职务侵占罪论处。?
【不要混淆】?
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有两点:一是特殊范围内的人员(主体);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罪 与贪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财物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认定主体性质 应依据《刑法》第93条、第382条第2款等有关规定。但应注意,并不能仅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标准区别二者,因为某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可能成为贪污罪 主体(如第382条第2款)。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 金归个 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85、384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 行为人并不具有永久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仅是故意擅自动用(既可以归自己使用,也可以是归他人使用),但准备日后归还,这一点是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相互区别的关键。?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方式具体包括三种法定情形:一是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可以看出,本罪的行为方式同《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基本相同,二者的不同点一是主体不同,二是挪用资金的范围与性质不同(后者为公款)。?
3?根据《刑法》第185条第1款以及《刑法修正案》第7条所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应以本条挪用资金罪定罪 处罚。?
4?根据《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依本条的挪用资金 罪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类人员将国有资金非法据为己有的,依《刑法》第382 条第2款的规定,应定贪污罪。另外,这类人员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不能定第384 条的挪用公款罪,因为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5?关于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问题,《关于 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本法第1款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可见,这里“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包括其他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不要混淆】?
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客观表现等方面几乎完全相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原则上可以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判断是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还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 致使国 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72条、第38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挪用特定款物罪。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仅限于主管、经营、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
2?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项特定款物。行为方式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自己经管的上述范围的款物挪作他用。?
3?注意本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犯罪对象的不同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根本
性的区别是挪用特定款物罪不是挪作归个人使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特定款物归个 人使用或者他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适用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3条;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敲诈 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敲诈勒索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
2?敲诈勒索要求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数额较大”,应参照《关于敲诈勒索数额 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3?注意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它们主要在“胁迫”的方式上有相似之处,对此主要用以下 几个方面区分:一是威胁的内容是否仅限于暴力;二是威胁的方式是否由行为人当场向被害人发出;三是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是否只能在当场当时取得。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 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157条第2款、第242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21日《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是妨害公务罪。典型的妨害公务罪即第1款规定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的是特殊情形的妨害公务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大代表、红十字 会工作人员)。?
2?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执行公务的,要求必须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如 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还要求必须是发生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中,这是特定时间要件;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 家安全工作任务,则不需要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作为特定的手段要件,但此种情形构成本罪的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依法执行的是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二是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而本条前三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没要求必须有严重的后果发生。当然,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安全任务,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也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这完全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3?根据《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 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 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对侵害人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263、266、37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招摇撞骗罪。本罪行为的实质是利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谋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性,也可能是非物质性的。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招摇撞骗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2?注意冒充军警人员进行犯罪活动的处理方法,在刑法分则中,有三个地方分别对此作了 相应的规定:一是如果冒充军警进行抢劫的,应作为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范围处罚(第263条);二是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应定 招摇撞骗罪,并从重处罚(本条第2款);三是如果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应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可见,同样是冒充军警,如果是进行抢劫的,则定性一样,如果是招摇 撞骗的,则定性不同。那么如果冒充武警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如何定性?根据《刑法》第450条的规定,在我国,军人的范围包括人民武装警察,所以,冒充武警与冒充民警进行招摇撞骗行为的定性有所不同,前者构成372条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后者则构成本条的招摇撞骗罪。因为武警属于军人的范畴,而民警则属于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范 畴。?
3?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必须以冒充国有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行骗。再者,招摇撞骗不仅谋取物质性的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利益。如果二者构成要件发生重合的情况,应当考虑优先适用重法的原则,如果具体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应适用特殊法条的原则,即二者竞合时不能一律定招摇撞骗罪或一律定诈骗罪,而应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7月2日《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毁灭国 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款规定的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注意该犯罪对象仅限于印章而不包括公文、证件,这里的公司、企业也不仅限于国有性 质的单位。第3款规定的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2?注意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行为人利用这
些公文、证件、印章,一般都是为了进一步实施其他犯罪活动,因此常与这些罪行发生牵连 关系,对此,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处理,即以其中最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3?《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2条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 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依本条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4?对于伪造、或者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定性问题。上述两高联合作 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本条第2款即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论处(高等院校的学历证明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故不能定第1款之罪,但伪造高等院校学历证明必然同时有伪造 该高校印章的行为,而高等院校又属于事业单位,故可构成第2款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5?本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不包括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对这些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的,应以《刑法》375条定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条】 《刑法》第11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款规定的是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 资料、物品罪。二者的犯罪对象有所不同,前者包括绝密、机密、秘密这三个密级的国家秘密,后者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机密二个密级的文件、资料、物品。?
2?如果行为人采取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的 ,应当以《刑法》111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物品、资料的必须是具有拒不说明来源和用 途的情形,才可构成本罪,即仅仅有非法持有尚不能定本罪,如果能够查明其来源或者用途,则应以其他相关犯罪论处如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而不再定本罪。
【重点法条】?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 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85、28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方式有三种: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而进行的破坏;二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破坏;三是对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制作、传播等行为。这三种破坏行为均要求后果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2?注意本罪与第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 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本罪对信息系统的范围则没有限制。?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行为犯,只要侵入这些特定信息系统,即构成犯罪既遂, 而本罪则是结果犯,即以造成严重的破坏性后果为构成要件。?
3?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应依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因为这种情形下,计算机仅是行为人犯罪工具而已,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问题。
【重点法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2、234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聚众斗殴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是,本罪由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行 为人具有流氓动机,即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或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而是基于逞凶、争霸、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斗殴,即3人以上出于流氓动机成帮结伙的殴斗。犯罪主体只能 由两种人构成,即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3?注意聚众斗殴的转化情形。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不再定聚众斗殴罪,也不能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90~291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寻衅滋事罪。本罪也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行为人也具有流氓 动机。寻衅滋事即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骚扰破坏。具体行为方式本条规定了4种法定情形。?
2?注意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是出于耍个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后者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特定利益;二是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随意打人等四种情形 ,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聚众扰乱形式。
3?注意构成本罪的4种法定情形中,每种具体表现本身并不单独符合相应具体犯罪 的犯罪构 成,否则应以相应的具体犯罪论处。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追逐、拦截妇女时,情节严重,可能发生本罪与《刑法》237条的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的法条竞合,其中本罪为普通 法,后者为特殊法,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 ,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20、31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 《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到一款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 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有这样的几个特征:一是在组织方面:犯罪组织较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与领导者;二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基本目的,具有 一定的经济势力;三是犯罪手段上,以暴力、威胁等为基本手段,具有多次性,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具有一定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并通常利用国家工作人 员的包庇或纵容。?
2?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向黑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种过 渡形式,注意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与《刑法》第120条的恐怖组织不同,恐怖组织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政治或社会目的,犯罪行为表现为杀人、爆炸、绑架等暴力犯罪,而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犯罪意图具有广泛性和宏观性,并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犯罪行为具有多样性和区域性。?
3?第2款规定的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本罪是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其成员的行为。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黑社会组织,而非第1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4?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又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 犯罪行为的,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这一点同《刑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完全一致。?
5?第4款规定的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 意本罪的构成并不需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庇纵容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行为,这同《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不同,可谓特殊法。
【重点法条】?
第三百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9日《关于办理组 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4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这里的“法律”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六种主要情形,包括聚众围攻、攻击国家 机关、非法举行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其中,就组织 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而言,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3?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以其手段*淫 妇女、幼女的,以强*罪或者*淫幼女罪定罪处罚,如果是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组织和 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 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刑法分则第一章相应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定罪处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赌博罪。构成赌博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这同一般娱乐性活动相区别。本罪的主体实际上由两种人构成:一是“赌头”即开设赌场、聚集他人组织、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者,至于其本人是否参与赌博,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是“赌棍”,即以赌博为常业者。一般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但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聚众赌博;二是开设赌场;三是以赌博为 业。一般赌博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故 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43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伪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罪发生的时空条件也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
2?行为人所作的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特定目的。?
3?注意区分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本罪的主体是四种特定的人员,而诬告陷害罪主体 是一般主体;本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而诬告陷害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本罪的发现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 实行的,并且是引起立案侦查的原因。
【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 造证 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7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刑事辩护人与刑事讼诉代理人(但并非仅为律师,非律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构成本罪)。发生的时间条件也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
2?本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一是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二是帮 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包括直接帮助当事人自己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也包括间接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三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重点法条】?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06条。?
【意思分解】?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妨害作证罪。本罪发生的时间条件既包括刑事诉讼活动,也包括民 事、经济、海事、行政等案件的诉讼活动过程。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证人,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不能作证、不敢作证或不愿作证,妨害作证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两种,即阻 止证人作证和指使证人作伪证。?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行为针对的对象是证据,既包括刑事诉讼证 据、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诉讼证据。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能作为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但帮助其实施该种行为的人应构成本罪。?
【不要混淆】?
1?注意本条所规定的二罪与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主体要件都有所不同,但构成要件也有重合一致的地方。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 证据,就发生了本条所规定的二罪与后者的法条竞合。其中,本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 、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2?注意妨害作证罪与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虽然二者行为针对的对象均为证人,但前者是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之中,而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再者,前者以暴力、胁迫妨害作证行为,针对证人本人,而打击报复证罪则不仅限于此,还可以是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各种方式。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294条第4款、第349条、第36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加以窝藏或者包庇。行为方式包括窝藏和包庇,前者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后者为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典型的如隐匿罪证、伪造或破坏犯罪现场的等)。可见窝藏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分子本人,而包庇行为主要针对的是犯罪证据。如果行为人仅实施了前一行为,应定窝藏罪。若仅有后一行为,应定包庇罪。如果既有窝藏又有包庇的(针对同一犯罪分子),则仍为一罪,但罪名应为窝藏、包庇罪。?
2?本罪的犯罪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其中既包括未决犯、也 包括已决犯(如关押服刑中又脱逃的)。但尚有一处例外,即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 信,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包庇罪,这是《刑法》362条的明确规定,可谓一立法特例,因为卖淫、嫖*活动并非都是犯罪行为,大多仅为一种违法活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包庇、 帮助的对象并非一定是犯罪分子,但仍可构成包庇罪。?
3?注意如果行为人包庇的对象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这一特定对象时,不应定包庇罪,而应定第349条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此外,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也不定包庇罪,而应构成《刑法》第294条第4款的包庇黑社 会性质组织罪。后二者可谓特殊规定。?
4?注意区分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本罪中,窝藏、包庇行为必须是在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实施的,而且同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如果事前有通谋,在犯罪分子犯罪后又加以窝藏、包庇的,根据本条第2款之规定,应作为犯罪分子实施特定犯罪的共犯论处。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191、349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所谓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2年12月《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2?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 实施多个行为的,如窝藏后又转移、转移后又销售的,也只定一罪,而非数罪。但罪名的表述应当作适当的选择。注意这里的“收购”既包括买赃自用,也包括为给他人使用而买赃。 如果为销售而低价收购,则实为销售赃物罪。?
3?注意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关键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对犯罪人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本罪。?
4?注意本罪与其他窝藏、转移、隐瞒特定赃物犯罪行为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窝藏、转移的 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赃物的,应定第349条的窝藏、转移毒赃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相关法条】 《刑法》第277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 年8月29日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8 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司法实践中大家十分关心这样的一个问题,即有关部门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仲裁书、调解书等是否属于本罪的对象呢?上述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这表明,支付令、生效的 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并非法院的判决、裁定之法定范畴,不能直接作为本罪之对象,但为了执行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以执行这些文书为内容 的裁定,如果相关义务人员仍拒绝执行的,则就有可能构成本罪了。?
2?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法院的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对于对法院的裁判负有 履行义务的单位,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类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法院依法作出 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也构成本罪。?
3?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点:一是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二是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三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4?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从本质上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也是一种妨害 公务的 行为。本罪客观方面不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为要件,其妨害公务的内容是特定的即法院裁判的执行。因此,本条相对于第277条妨害公务罪而言,是一特殊法条。
5?若行为人以暴力方式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致人轻伤的,仍应按本罪论处,
如果造成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即暴力致人重伤或致死),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应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8、277、32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28日 《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所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注意的是组织行为中包括运送被组织者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这是处理本罪与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关系时应注意的一个重 要问题。?
2?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又非法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者人身自由的, 依法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非法拘禁罪。?
3?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有关部门检查的,依法作为本罪的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妨害公务罪。?
4?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组织者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犯罪行为的,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即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或强*罪或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注意,如果在组织运送的过程中,过失造成被组织的人重伤、死亡的,则应依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重点法条】?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 证件,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318、32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骗取出境证件罪。即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本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都必须是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2?注意本罪与《刑法》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本罪实际上是组织他人偷 越国(边)境罪的一种方法行为和预备行为。两罪的犯罪构成有交*重合之处,立法上鉴于该行为易于使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得逞,故将其规定为一个独立罪名,予以严厉惩处。行为 人实施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只要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供他人使用,如果尚未实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就直接定骗取出境证件罪,而不以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预备犯论处。?
3?注意本罪与《刑法》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如前所述,本罪的构成主观方面必 须具有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之目的而骗取出境证件的,则该骗取出境证件行为应视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预备行为,以偷越国边境 罪(预备)论处,而不再定骗取出境证件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238、318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即非法将那些偷越国(边)境人员送出或者接入 国(边)境的行为。本罪与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就在于本罪仅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再者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具有非 法偷越国(边)境意愿的人,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既有决意偷越国(边)境的人,也有本无偷越国(边)境意愿甚至还有被诱骗、被胁迫偷越国(边)境的人。?
2?如果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 方法抗拒检查的,应作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处理,而不另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妨害公务罪。?
3?如果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 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即以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