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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立冬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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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立冬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2013-02-19 22:06:14)

相立冬故意伤害罪辩护意见

 

    2013年一个普通的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案件却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相关政府部门、官员的高度重视,概源于双方特殊的身份。特别是被害人周洪敏系辽宁省交通银行副行长的身份及其家庭背景,对案件产生了重大影响力。

      被告相立冬、裴盛、赵宇航、李晓东、潘立新。本人为相立冬作辩护。

      近期,一些同行与我探讨此案;一些媒体朋友向我询问此案。为此,我把二审辩护词发到博客上,是为我的答询观点,并作如下注解。

      本案有三个层次的焦点

      1、被害人周洪敏死亡原因,即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不是唯一死亡原因?各加害人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是不是构成唯一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没有给出科学的结论,但一审判决书则认定为唯一因果关系,由此导致重判。

      2、区分、确认各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各自因果关系,即各被告人相对于被害人死亡的责任分担。这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法定责任,也是审判机关审理的必然要求。但是,面对现场视频,三机关却未加判定,玩了一个模糊数学游戏。

      3、潘立新是否无罪?对此王甫律师做了说服力充分的辩护意见。

      针对确定死亡原因和确定责任的两个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意见和现场视频资料,本案各辩护律师都向法庭提出了重新鉴定和鉴定申请,时至今日,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即使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实施,被告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不应如此被漠视啊。

      附: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相立冬及其亲属的委托,北京市司舵律师事务所指派高义宝律师担任相立冬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审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再次真诚的对受害人的不幸表示痛惜和哀悼,对其亲属所蒙受的巨大伤痛深表同情和慰问。相立冬及其他诸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造成的巨大伤害是无法弥补的,并给予严厉谴责。其犯罪行为必应受到法律制裁。相立冬本人也十分忏悔,表示接受法律制裁。但辩护人认为,法律制裁应该是公正的、适当的,即罪刑相当。一审判决对被害人死亡原因、被告人的行为及其与被害人死亡的因果关系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误,导致量刑畸重、适用法律不当。为保障被告人权益,查清、尊重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令相立冬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不枉不纵,辩护人针对一审判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对被害人死亡原因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并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3、辩护人咨询医学专业人员,后者对“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脑底左侧小脑下后动脉与左侧椎动脉连接处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鉴定结论提出如下异议:

(1)左侧小脑下后动脉管壁呈迂曲状,更具一定的张力性和抗拉伸,用过伸性损伤机理即牵拉是不能解释的;

(2)破裂部位所在血管是前后走向,应该是左右过伸方能造成断裂,但此种外力无形成条件。鉴定人解释是前后过伸运动牵拉造成破裂,从结构上讲不易形成;

(3)血管破裂处周围脑组织没有挫伤,导致血管破裂的剪切性外力的来源不确定,应再次对破裂血管进行组织学等进一步检查,明确出血原因的性质,排除病理性原因;

(4)本例蛛网膜下腔出血无特异性的局限出血原因(包裹性出血);破口周围没有凝血伴随改变和局部血肿,破口周围组织干净,不支持该处破裂出血,破裂处血管组织学检查不全面。

(5)脑蛛网膜下腔出血按发生原因分为外伤性和非外伤性两类。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内出血主要局限于脑挫伤周围,非对称性分布。本例脑蛛网膜下腔内一致性出血形态,符合非外伤性出血形态变化。

综上,本例死亡有可能是被害人自身病变在乙醇及乙醇中毒、外力甚至用力过度、情绪激动等诱因作用下发生的。非医学专业人员直观很容易得出简单的结论:就是被打死的。真够狠的,脑血管都被打裂了。但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很多在打斗中脑血管出血死亡案例并不是物理作用力直接导致血管破裂,恰恰是自身病变在各种诱因作用下发生的。其原因构成是复杂的。包括我们在内的非医学专业人员不可能作出科学、正确的判断,必需专业人员、专业机构的鉴定。但本案中的鉴定意见存在上述种种瑕疵,其客观性、公信力不能不被质疑,该鉴定难以被同业人士认可、接受。结合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及家庭背景,且该鉴定完全由一方参与和掌握,另一方当事人毫无参与的可能,该鉴定失去中立,上述瑕疵在所难免。因此,辩护人要求法院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作出具有公信力、令业内人士信服、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鉴定,既是做为判决依据,又是对所有相关人的正确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