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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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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
提交日期:2011-8-6 8:54:38 | 访问量:0 | 回复:0 字体: 颜色:
上海市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众说不一,司法部门也不屑将相关标准挂在网上。博主整理了一些可搜索到司法文件,发现相关标准的确有点乱,似乎上海市两院两局2008年6月24日公布的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标准仍可适用,但这一标准比之前又降低了许多。
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000年10月25日,上海市两院两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第62条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008年6月24日,上海市两院两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中规定:
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职务侵占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010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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