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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指,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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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二件事的说明

我是普定县财政局职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由财政局抽到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由县政府,县财政局,建设局,建行,城关镇等19家单位职工集资入股成立的股份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都由股东单位派出)工作。被公司董事会聘为副经理。一九九八年十月回财政局工作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反贪局以职务侵占对我刑事拘留,同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取保候审。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事实如下

一:一九九七年三月,县政府要从公司已售出的富强小区土地中调出一部份给情源宾馆,责成公司给已购土地的用户作工作。公司董事会决定,凡要公司其它土地的,可以在其它地方按原购土地面积的1.5倍划给,如果公司土地不够调整,可以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款的补偿费。在同购土地用户进行谈判过程中的四月三十日,用户洪国平急于退款,我对他说,待谈判落实后不要土地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退回作为退款的补偿,他说“我等不到,你个人有钱垫付给我,以后退得的利息归你”。我就用我个人的钱垫付60000元给了他。到了同年九月三十日,全部土地用户调整结束,我便将垫付的60000元和应得的利息6751.4元从公司领出。领条上经董事长毛友泽签字同意的。但反贪局认为我涉嫌职务侵占。并令我将此款于2007年9月交到检察院。我认为这是我的合法所得。第一,此款是按公司董事会的规定领的,没有侵占公司的利益。第二,洪国平领款时是他同意我由我垫付给他,领的利息归我,如果说我侵占了洪国平的利益,为何十年过去了,他一直没找我要此款,更没经法律机关向我讨要。

三,一九九五年八月我承包县委三栋大楼的外装修,总造价250000元,按合同规定应交公司一万元的管理费和应交的税款全部交清,但在同公司结算时我少计算了我应得的收入4908.8元,但我在领工程款时将此款领出,形成我领的款比结算单的体现应领的数字多了4908.8元,实际我并没有多领公司一分钱,也没有少交公司的管理费和国家的税款。检察院令我于2008年8月1日交此款到检察院是没有按当时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计算我的应得收入。

2008年11月6日 普定县检察院认定我贪污11660.2元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请律师为我解答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0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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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案不公!!

于1996年7月16日,本人代表珠海市志利达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医科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教院),签定了共同合办计算机上岗培训合同,签约人是成教院院长何宏铨。本公司实际投入了40台电脑,并由本公司负责教师的讲课费,实验费、电脑维修维护费等,成教院则免费负责提供教室、机房、桌、椅、培训许可证等,并负责组织提供三千人培训,每人按200元收取学费,待三千人培训结束后,这些电脑则无偿转让给成教院。

1998年8月15日成教院违约,何宏铨单方面写了中止合同书,并加盖了成教院公章,交给了我父亲(我父亲是新疆医科大学退休职工),并通知我父亲搬走全部电脑(有何宏铨单方面写的违约合同为证),按照合同规定,甲方责任中的第5条:“协助乙方教学管理”,公司特聘请我父亲进行协助管理。之后公司遂向新市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能讨回公道。1998年9月23日新市区法院夏雯法官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开庭,夏雯说成教院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说我告成教院没有用,并说你们之间所签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还说我在这二年合同期间已赚到了钱,让我拿出一半电脑分给成教院,我不同意,夏雯说那你们就必须要协商好。作为法官夏雯在处理整个案件过程中有几点令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