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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庭审中辩护人的“证据突袭”公诉人可选择申

对庭审中辩护人的“证据突袭”公诉人可选择申请延期审理的应对措施 (2011-06-13 14:46:11)

标签: 杂谈

李庄第二季庭审中公诉人和审案法官

应对辩护律师提交录音证据的失误

●李庄第二季开庭时,辩方当庭提交金汤城公司2005年委托欧阳法律服务所与徐丽军一次谈话的录音。辩方认为录音证明证明徐丽军在认识李庄之前已经认为投入资金是借款。

公诉方当即质证:法律服务所对刑事案件没有调查权,并且证据本身就是虚假的,内容是不客观的

斯伟江律师反驳:这是民事调查(意指并非刑事案件)违反哪条法?

杨学林律师反驳:公诉人说这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公诉人有什么权力说这句话?只有法庭审查后才能确认。
  审判长黄诗战结论: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拒绝当庭播放录音。

显然,公诉人和审案法官的观点绝对是错误的,错误是很低级的。

●与辩护人不同,刑事案件的公诉人和审案法官代表的是国家,其直接涉及到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公众对案件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评价。对李庄这样一个颇有争议和影响的案件,公诉人和审案法官对于辩护人的证据突袭应冷静的面对、审慎对待,不应仓促信口雌黄去发表意见。

 公诉人正确的做法是:对辩护人提交可能对案件产生关键性的证据,公诉人应当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休庭后仔细分析辩护方证据,再次开庭时即使是“瞎说”也要找给冠冕堂皇的理由,尽量找到更合适的语言去表达。

 审案法官正确的做法: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主动延期审理。如不能坚持独立审判,可对辩护人的新证据与公诉人进行充分沟通。如要“违心”地强行否定辩方的有力证据,也要让公诉人提出发对和否定意见,在形式上还是要表现出“仲裁者”的角色,最终在判决书上进行否定该证据。不管证据是否被采信,也要允许辩护方出示。审判长哪能拒绝当庭播放录音,不播放怎么得出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结论?审判长的做法明显给人这样的理解:如播放录音、展示具体内容,法院将无法否定该证据。实际上等于承认了证据的证明力和对案件的关键性影响。否则,何必不让播放呢!

最终公诉方撤回起诉,认为“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 ”。法院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二者自身的诉讼行为对公诉人和审案法官庭审中对辩护人提交的录音证据的否定性意见进行了自我否定。

                                       张泽亮律师于201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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