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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羁押、审理期限一览表
诉讼阶段
诉讼情况
羁押期限
批准机关
法律条文(2012修改刑诉法)
侦查阶段
一般
2个月
无需批准
154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延长1个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154条
4类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2个月
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156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延长2个月
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157条
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
无期限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55条
另有重要罪行
发现之日重新计算
不要重新报批审查,但需要报检察机关备案
158条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158条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回
1个月
无
171条
第二次退回
1个月
无
171条
审查起诉阶段
一般
1个月
无
169条
案件重大复杂的
延长半个月
无
169条
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的
重新计算
无
169条
法院退回补充侦查
1个月
无
199条
审判阶段
第一审程序
一般
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
无
202条
(1)可能判处死刑案件;(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4类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3个月
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202条
有特殊情况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2条
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的
重新计算
无
202条
三类情况
延期审理
无
198条
第二审程序
一般
2个月
无
232条
(1)可能判处死刑案件;(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4类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2个月
省一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232条
有特殊情况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32条
死刑复核程序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35条
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
同一审
无
206条
被告人未被羁押
6个月
无
206条
简易程序
一般
20天
无
214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延长一个半月
无
214条
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
种类
情况
期限
批准机关
法条(2012修改刑诉法)
拘传
一般
12小时
县级以上公检法负责人
117条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24小时
取保候审
一般
12个月
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65条、77条
监视居住
一般
6个月
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77条
拘留(7日为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间)
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
一般
3日(+7日)
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89条
情况特殊的
延长1—4日(+7日)
流窜、多次、团伙作案
延长至三十日(+7日)
检察院决定的拘留
一般
14日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36条
特殊情况
延长1—3日
逮捕
一般
7日
检察院决定
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