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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羁押、审理期限一览表

诉讼阶段

诉讼情况

羁押期限

批准机关

法律条文(2012修改刑诉法)

 

 

 

 

侦查阶段

 

 

 

一般

2个月

无需批准

154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延长1个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154条

4类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2个月

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156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延长2个月

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157条

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

无期限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155条

另有重要罪行

发现之日重新计算

不要重新报批审查,但需要报检察机关备案

158条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158条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回

1个月

171条

第二次退回

1个月

171条

 

审查起诉阶段

 

一般

1个月

169条

案件重大复杂的

延长半个月

169条

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的

重新计算

169条

法院退回补充侦查

1个月

199条

 

 

 

 

 

 

 

审判阶段

 

 

 

 

 

 

 

 

 

 

 

 

 

 

第一审程序

 

 

 

 

一般

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

202条

(1)可能判处死刑案件;(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4类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3个月

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202条

有特殊情况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2条

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的

重新计算

202条

 

三类情况

延期审理

198条

 

 

第二审程序

一般

2个月

232条

(1)可能判处死刑案件;(2)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4类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2个月

 

省一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232条

有特殊情况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32条

死刑复核程序

无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35条

 

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

同一审

206条

被告人未被羁押

6个月

206条

 

简易程序

一般

20天

214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

延长一个半月

214条

 

 

 

 

 

 

 

 

 

 

 

 

 

 

 

 

 

 

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

种类

情况

期限

批准机关

法条(2012修改刑诉法)

拘传

一般

12小时

县级以上公检法负责人

117条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24小时

取保候审

一般

12个月

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65条、77条

监视居住

一般

6个月

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77条

拘留(7日为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间)

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

一般

3日(+7日)

 

 

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89条

情况特殊的

延长1—4日(+7日)

流窜、多次、团伙作案

延长至三十日(+7日)

检察院决定的拘留

一般

14日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36条

特殊情况

延长1—3日

逮捕

一般

7日

检察院决定

8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