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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贪污罪共犯与否?

穆中宝普通注册律师 咨询电话:18610919838---13946254139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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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穆律师/


李某不构成犯罪。1、李某事先不知实情,那就是举报没错。2、根据规定举报就应给奖励,那么,李某就有权申请奖励。3、虽然,李某申请奖励时,已经知道实情,但李某没错,应有权利申请得到奖励。4、不论甲乙作假,还是他人贩假,毕竟都是假,对于假的就应打击,李某举报及要求奖励都没错。甲乙不构成涉嫌贪污罪,应构成涉嫌诈骗罪,因得到的钱不是必须利用职务之便,钱财不是由他们掌管。

追问与回答

甲乙一个为烟草专卖局局局长,一个为稽查队员,且是甲让乙去搞的,为什么不是职务之便?李某知情后还去举报还和甲乙分赃,不是贪污罪共犯么?

提问者 | 2012-11-05 22:41:54

不是用职务之便,才可作假,其他人也可做此假。李某不是先知情,后举报,而是举报后,才知道的,只是索要举报奖金而已,真实举报,按奖励规则,有权索要奖励,尽管已知道是烟草人员作假,但同他应得奖金没有关系。至于,烟草官员分得奖金,是其诈骗所得。即利用李某当工具,又骗得李某应得份额。你想想,假如李某一直不知是烟草人员作假,那么,李某有没有权利索要奖金?当然有权利,因无论谁造的假,李某开始不知,既然举报查有此事,那就应给奖励。至于,李某的奖励又被骗走一部分,那是无知。你的主题是不知情举报的,而不是知情后举报的,只是知情后要的奖励,所以你自己要先搞清楚,再问问题。

穆中宝(律师)的回复 | 2012-11-06 07:44:56

回答时间:2012-11-04 09:18 | |

个性签名: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