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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成功的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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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成功的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辩护词 (2012-10-17 13:50:36)

标签: 即墨律师 郭复英律师 杂谈 分类: 即墨刑事辩护

    前几天,为一起敲诈勒索、抢劫案出庭辩护。因为及时与法院沟通、并阐明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包括同案其他被告人)都予以从轻处罚(主要采纳了律师辩护词上的第二条意见)。

    “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是律师的职责,也是律师的荣耀。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某抢劫、敲诈勒索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某,仔细询问了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经过,尤其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有抢劫、敲诈勒索罪罪名没有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应是从犯。

    1、被告人张某某没有主动提议进行犯罪行为(被告人许某某在9月28日的庭审中明确供述是江某提议的),张某某是在其他被告人电话通知他“出去办事”时参与犯罪行为的。

    2、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的开始,其分工是放风,他并没有到宾馆参与控制受害人的活动。

    3、在控制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后,主要实施暴力行为的人并不是张某某,特别是在受害人从面包车下车以后,张某某并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这一点在9月28日的庭审中也得到被告人许某某的证实。

    因此,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是从犯。根据罪罚相当原则,应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等人涉嫌的抢劫犯罪是在实施敲诈勒索过程中临时起意的,其主观恶性相对一般的抢劫犯罪的主观恶性小。

    本案所涉及的抢劫犯罪最明显的特点是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对受害人临时起意进行的抢劫犯罪。被告人等人的目的是实施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而不是抢劫他人财物,在敲诈过程中临时起意进行抢劫,主观恶性小较一般抢劫犯罪小。

    三、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敲诈勒索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2011年11月5日的犯罪行为中,张某某等人的敲诈勒索的行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并且有悔过表现,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并真心悔过,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在9月28日的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某某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其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辩解是被告人对事实和行为性质的浅显认识和朴素理解,但这并不影响张某某对犯罪行为的自愿认罪,他在公安、检察院、法院阶段(包括在今天的庭审中)都明确表示自己自愿认罪,接受法律的惩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 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应酌定从轻处罚。

    希望人民法院考虑以上情节,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能够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在为被告人张某某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

 

                              辩护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