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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未予以认定20年刑期减为16年

  茂名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案终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林霞虹 通讯员马远斌、谭双堰)昨天上午,茂名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李天福一案二审判决落定。广东高院维持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受贿罪及行贿罪的判决,但撤销了对贪污罪的认定,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由20年减为1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

  广东高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间,李天福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提拔、岗位调动、工程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2.7万元、15万美元、15万港元及佳美小汽车一辆。此外,李天福还向时任茂名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倪俊雄(已判刑)行贿人民币20万元、10万港元。

  对于一审认定李天福构成贪污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广东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审两次开庭,未予认定。

  省高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天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60万元。

  2012年11月2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天福犯受贿罪、行贿罪及贪污罪3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年12月6日,李天福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作者:林霞虹 马远斌 谭双堰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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