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挪用资金罪 >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谈被挪用资金的用途认定

广州律师黄利红 >> 挪用资金罪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谈被挪用资金的用途认定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9日

一、如果被告人挪用资金不直接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作准备,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将挪用的资金给他人作注册私有企业的资金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指出这种行为虽不是用挪用的资金直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属于为营利活动作准备的行为,是资金的非法使用人整个营利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二、如果被告人用挪用的资金归还借款的,应根据原借款的用途来认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因个人合法的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应考虑“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因从事合法的营利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是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广州挪用资金罪辩护律师说: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营利活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其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被告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应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

上一篇:挪用资金罪的涉案金额如何认定? 下一篇: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打印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