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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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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辩护词

被告人高兴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高兴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高兴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中被害人受害人李酩被几人殴打,是否是被告人高兴打或推后倒地,倒地颅脑损伤与殴打之间有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是否排除了其他倒地的可能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关于被害人受害人李酩到底被哪几个人殴打问题。

两个被告人之间供述不一致,且第二被告人乌力自己的供述也前后矛盾。同时两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的证言也不符。

第二被告人乌力还供述还称高兴先打的证人王证人,后打的被害人受害人李酩,自己只打了王证人。

根本没有接触过受害人受害人李酩。

(公诉机关提供的乌力辨认许武的辨认笔录,与其供述矛盾,证明乌力供述中存在不真实的成分。)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有几个人参与殴打,具体都是谁,供证不符,证人之间也不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害人受害人李酩怎么倒地的,“被告人高兴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倒地摔跌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两被告人高兴和乌力之间供述不一致。

高兴供述称殴打完第一个人后,第一个人没有倒地,当将证人张证人打倒后回头发现第一个人倒地。乌力称是高兴先打王证人后,又将受害人打倒的。

2、两被告供述与证言不符之外,证人之间的证言也不一致。

7处损伤都与他们的行为有关;证人中有称没看见的,有说推的,还有说打的。总之,七处损伤中有没有能致使受害人倒地的,又都是哪个人加害的,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否醉酒问题,鉴定没有涉及。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究竟是如何倒地的实际上尚是一个未知的待证事实,相互矛盾的供述及说法不一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体系存在严重瑕疵,致使本案待证事实处于或然状态,无法排除各种合理怀疑。

四、关于本案中苟司机证人、刘证人证言客观真实性问题

此外,案发现场高兴穿深灰色圆领衫;乌力穿深蓝色T恤衫。

证人刘证人却说高兴穿一件T恤,辩护人认为刘证人把穿T恤的人认定为第一被告高兴,所以才导致证言中称可能是高兴打的;乌力说高兴穿褐色夹克衫;(证人张证人穿一件蓝灰色夹克衫,刘证人说棕色夹克衫)

证人刘证人还说倒地男子穿蓝色西服,乌力说倒地男子穿深色西服,张证人说受害人李酩穿浅色西服。

因此刘传中、刘证人的证言不具合法性、真实性,依法根本不能采信。

五、08/7/10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

总之,

上述辩护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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