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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庞宗祥涉嫌抢劫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庞宗祥委托,继续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根据事实、法律和良知,为上诉人作无罪辩护。
证据和事实之辩
一、上诉人审判前供述是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是非法言词证据,应予排除
(一)从审讯笔录上看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的嫌疑
侦查人员共对庞宗祥作了6次讯问笔录,现列表比较如下(见B卷110至139页):
次数
笔录上记载的
审讯时间
笔录上记载的地点
审讯人员
是否
认罪
备注
1
北海市
刑侦支队
曹炳龙、冯贤辉
无罪
8月8日被抓获审讯三天三夜后才于8月11日有第一份讯问笔录
2
北海市
刑侦支队
张焕富、冯贤辉
认罪
3
北海市
第二看守所
曹炳龙、冯贤辉
无罪
被抓获四天后才宣布刑事拘留
4
北海市
刑侦支队
曹炳龙、冯贤辉
认罪
看守所内不认罪外提审讯认罪
5
北海市
第二看守所
曹炳龙、林小雄
认罪
6
北海市
第二看守所
曹炳龙、冯贤辉
无罪
被宣布逮捕
(二)从庭审作证中看出侦查人员具有刑讯逼供的重大嫌疑
出庭作证的6名侦查人员均不承认参与押解庞宗祥回到北海,而材料显示庞宗祥是2007年8月8日被北海公安押解回北海的,证明证人作假证。证人对主要事实均以不知道或记不清楚来应付法庭,显然是想逃避法律责任。没有一个证人能解释为什么连续三天三夜在非法定羁押场所审讯庞宗祥。证人冯贤辉警官当庭承认晚上也审讯庞宗祥,侦查人员想睡觉了才不审讯,但8月8日至11日没有一份审讯笔录记载审讯时间是晚上的,晚上的审讯笔录去哪了,侦查人员没有作出相应的说明。证人莫君武副大队长当庭承认审讯过庞宗祥,也对他做过“思想工作”,但对庞宗祥的所有审讯笔录均没有他的签名,所谓的做思想工作也没有相应的记载,恰好证明了侦查人员具有对上诉人刑讯逼供的嫌疑。
(三)上诉人对被刑讯逼供的描述具有客观真实性
上诉人在每次庭审中均声称遭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详细地陈述了对其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的体貌特征及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并当庭指出对其吊打、电击的侦查人员(张灼聪虽然在审讯笔录上签名,但没有审讯过他,更没有对他刑讯逼供)。一个没有遭到刑讯逼供的人不可能有声泪俱下的控诉,只有身临其境的人才有如此刻骨铭心的切身感受。此外,“同案犯”陈虎的描述和当庭对质也证明了侦查人员具有对上诉人刑讯逼供的事实。
《
二、上诉人和其“同案犯”自相矛盾的供述不应作为其有罪的证据
(一)以2007年1月8日晚发生的抢劫案为例,将上诉人和各“同案犯”的供述列表比较如下(另两起“抢劫”案自相矛盾的细节详见一审辩护词及卷宗材料):
案件细节
陈虎供述
B卷41至44页
庞宗祥供述
B卷114至116页
王勋供述
同案人数
自己、巫二、十二、王家栋、年青人等五人
自己、老孔二、大颠、二十二等四人
自己、二十二、光头佬、乌痣九等四人
作案工具和人员
光头佬拿刀架在司机脖子上
自己准备了一条棍子
乌痣九拿刀对着摩托车佬腰部
请车人员
光头和青年人
大颠、二十二
光头佬、乌痣九
埋伏人员
自己、十二、王家栋
自己、老孔二
自己、二十二
谁接触到车
光头佬扶车起来
自己接线路
另外三人都接触
作案后的逃跑路线和方式
自己、十二、王家栋往西藏路跑,光头佬开巫二的车搭年青人走
四人开一辆车回合浦
二十二开车搭王勋,乌痣九开车搭光头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