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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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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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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扬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76514. 24 元。

    作者:  时间:2012-01-14  浏览量 0  评论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李卫兵采用特别残忍手段致被害人严重残疾,且系累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卫兵抓获。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庞好爽

    人民陪审员:张国发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