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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租赁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罪
非法占有租赁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罪 2010-12-04 09:45:42 来源: 进入鲁中网论坛
全媒体实习记者 边莹 整理
张某租赁了一国有企业的一个车间及车间里的设备进行产品加工,并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一年过去了,效益并不好。后来经“高人”指点,一天夜间趁门卫不注意,将车间内的一台价值15万元的设备拉出来,低了债。
【法院判决】
企业负责人发现后,报案,张某被判构成贪污罪。
【刑辩律师王同生释疑】
作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相关刑事法律的规定,有三类: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当然,这里的委托关系,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委托者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本身;二是受委托者必须是受直接委托或复委托,不适用于转委托;三是受委托者仅限于自然人;四是受委托的内容是:经营、管理国有财产,而不是“经手”国有财产;五是受委托,而不是受“委派”,也不是“聘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张某之所以构成贪污罪,单从犯罪主体而言,属于第三类: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所谓的“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张某与国有企业签订了协议,租赁了国有企业的车间及设备,那么,他就有义务保存好他经营、管理的这部分国有财产。而他却利用经营、管理这部分国有财产的便利,非法处置这部分财产,用来抵了他的外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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