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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胡久民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辩护词及反思

关于胡久民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辩护词及反思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胡久民亲属的委托,指派程世卓律师担任胡久民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依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胡久民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针对本案的事实与量刑问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胡久民是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恶性远远小于直接故意杀人。
首先,胡久民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
被告人笔录所称的“报复”,本意只是表示在他受攻击时要防卫之意,并没有主动伤害他人的意思。由侦查卷P8:“(胡陈述)------将剪刀藏在床下面,以便兰朋他们再打我时报复他们。”可见,本案中被告准备剪刀的目的是为了防身,其后来的伤人行为起初也是被动的,这说明被告人只是被动地防卫,在受到攻击时用敌对的行动回击对方。因被告屡受被害人的打骂和欺辱,且其本人多次向工厂里反映此事,厂里没有公平、严肃地处理,被告对此虽有愤恨之意,却无杀人之心。被告人对受害人愤恨是有的,但这跟产生杀人的故意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否则他不会在对方多人且找到自己时再动手伤人。
其次,从被告人伤害的部位看,伤口分布在受害人身体各部分,并不是专门针对要害部位。这也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打击是在失去理智时不择部位的打击,其本意没有追求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第三、从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中,可知其并没有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意思。被告人在犯罪后神情痴呆;在得知被害人已死亡时,一直不相信是真的,表现出意外和惊讶的神情,这些都表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第四、从被告人胡久民平时表现看,被告人一贯表现为胆小怕事、温顺懦弱、性格孤僻,不可能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从侦查卷P54(钱立洪):“他不爱讲话,比较内向,不合群”可见,也说明胡久民平日性情温顺、懦弱,否则他也不可能平时屡屡被人欺负。如果不是本案的发生,像这样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应是我们同情和帮助的对象;至少,从主观上看,他不是那种胡作非为或动辄行凶、目无法纪的人,也是不会随意地动则举刀杀人的人,不可能有杀人的直接故意。
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犯意明显而坚决;间接故意的犯意模糊而随意。本案中被告人因多次遭到被害人的欺负而准备了剪刀防卫。在受到刺激后失去理智,辨认和控制能力减弱,从而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因此,被告人心理主观应为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远远小于直接故意,请合议庭量刑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引起及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多次嘲笑、殴打被告人,导致被告人准备防卫;本案的引起也是被害人等三人直接挑逗、殴打被告人引起。
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P8胡久民:“刘锦辉在我宿舍里走过来用手抓住我的下巴……”
2、P41杨根民:“他们为什么打架?应该是之前兰朋的老表在车间因为矛盾被那个湖南人打,今天来打他(指胡久民)算账的。”
3、P47证人姜爱平:“一进门兰朋对着胡某(被告人)说:你是不是打了他?”胡某说:“他也打了我”。
4、P35张贝贝:“刘景辉和胡久民赤手空拳打了起来,然后胡久民取出一把剪刀,追着刘景辉进了洗手间。”
从以上证据反映,被害人等在案发前寻衅滋事,先动手挑起事端,与被告人发生打斗。这里指出,显然是刘锦辉等人先动手挑衅打斗,没有证据证实起诉书上所说的仅仅是“刘景辉拍了一下被告人胡久民的肩膀”。所以,被害人对本案的引起及后果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胡久民属于激情杀人,社会危害性有别于一般的杀人行为。
被告人胡久民本无杀人故意,甚至无伤人故意,在遭被害人多次殴打和欺辱之后,内心已产生强烈的反感(侦查卷P7---兰朋和刘锦辉在厂里跟别人说我被他们打的事,厂里的人见到我就说我是笨蛋,我觉得心理很难受,非常痛恨兰朋和刘锦辉。P10:后来他们多次笑我,有时又打我吓唬我,我心里就无法承受),案发时又受到被害人的挑逗、殴打,精神上受到强烈的刺激,引起情绪失控,一时失去理智,失去自我控制和自我辩认能力,才伤害了被害人,引发了本案的后果。
以下证据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失去理智:
1、侦查卷P8胡笔录:“(我)当时已经失去控制了,心里只想捅他……”
2、侦查卷P10胡笔录:“当时我心里很乱,也看不清谁被我误伤了,我只知道赖星星被我误伤了手脚,其他人就不知道------”
3、侦查卷P16:“所谓的赖星星、马永全等人(包括其他人)是我失去控制的乱捅,不知伤及何部位。”
4、侦查卷P38赖星星:“那员工看到我在走,想捅我,我马上后退了二步,说:不是我,不要乱捅,后来他就不捅了,拿着剪刀往外面追人了……”
5、侦查卷P29证人石化友:“---见死者倒于地不动弹时,嫌疑人停手了,像疯狗样的,持着那刀在空气中乱摆---。”
6、侦查卷P53证人钱立洪:---看见胡久民右手拿一把剪刀,傻呆地慢走,---说:“老大,我死了!。”
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已属失去理智、失去自我控制和自我辨认能力时所为,虽后果严重,仍属情节较轻,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给予考虑。
四、被告人胡久民无前科,且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胡久民在本案发生之前安分守纪,并无任何犯罪记录;犯罪后无逃避责任之表现;到案后,又能够如实交待作案经过,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迷惑、不安和自责,对本案后果也表示了忏悔,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这些都表明其积极的悔过之心,属于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触犯了刑法,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但亦具有上述诸多从轻、减轻情节,望合议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胡久民从轻处罚。谢谢!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胡某某故意杀人案的反思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胡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胡某、被害人兰某、刘某、马某等人同为某厂员工,胡因多次被兰某刘某等人殴打、嘲笑,为此他曾向厂里反映过,厂里也给兰、刘等人警告、罚款20元等处分,避免再出事端,厂里还把胡和马调到另一个厂(系同一个老板),但两厂相距不远,胡和马仍住在原宿舍。此后兰某、刘某等人依然欺负胡,还在原厂里多次嘲笑胡,胡为此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据胡某说,他想去公安部门报警,但被厂里制止。2006年6月23日下午,胡某和马某在新厂里又发生矛盾,肢体上有一些冲突;胡为避免再受欺负,从车间里找了一把剪刀藏在宿舍以备再次被打时报复,当晚24时左右,胡所在的工厂加完班后,兰、刘、马三人又找到胡,再次发生冲突,胡某于是拿出剪刀将马某刺成轻微伤;将刘某刺成重伤,并构成九级伤残;对兰某连刺三、四十刀,致其死亡。现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已开庭审理了一次,目前尚未判决。
胡某虽因受人欺凌,也不该采取如此极端的作法,致一人轻微伤、一人重伤、一人死亡,其固然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对被害人、被告人家庭乃至社会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透视此案,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一、从被告人胡某的角度看,一些打工者法制意识还很薄弱,当遇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人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么妥协忍让、委曲求全,要么寻求报复、采取极端方法来解决,给社会、他人和自己都造成极大的危害。
二、从被害人兰某、刘某的角度看,作为一个社会化的公民,要严格要求自己,平时应遵纪守法,不可一味逞强,欺凌弱者,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杀身之祸。
三、从工厂的管理角度看,工厂不能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对员工进行良好的教育和管理。对厂内出现的矛盾要及时解决,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矛盾的继续和扩大,本案中如果工厂的工作如果再细致一点,血案也许就不会发生。
四、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看,政府的普法工作要继续加强,对法律的宣传要到深入基层,让每一个人都受到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观念,而且在公民权益受侵害时都能很方便找到救济的渠道。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要深入到每一个角落,特别要加强对工厂普工的管理,把重大刑事案件的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