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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3年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甲派出所今年初在集市上抓到一名盗窃犯a,由于该盗窃犯偷盗现金300元,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该所了解到此犯曾于2011年被乙派出所因盗窃被抓过,并从乙派出所了解到2011年此盗窃犯和b、c、d结伙盗窃(其中b已被判刑,abc和d结伙盗窃的事实没有认定)的情况(由于当时乙派出所没有找到失窃人,没有处理另外的盗窃犯,只做罚款处理),甲所从法院将b案中的abd的供述材料复印后,由于仍找不到失窃人,甲所所长安排干警丙依据盗窃犯的供述伪造失窃人的报案材料及证人笔录(证明失窃人失窃的事实),伪造受害人材料涉及金额2000元。

检察院依据甲所提供的盗窃犯的供述及伪造的受害人笔录、证人笔录证据材料对a和c批准逮捕,后在审查起诉环节,发现受害人为伪造,检察院将案件退给公安局。

请问,甲所所长和干警丙能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为什么?如构成滥用职权,损害后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