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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应邀点评“常州金华友职务侵占罪”一案

【内容提要】常州新华村原党支部书记金华友在村企改制过程中,涉嫌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三个罪名,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金华友只构成职务侵占,而且,对其职务侵占金额和量刑的认定,在社会上引起争议。《中国青年报》和《现代快报》对此跟踪报道,特别邀请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鲁民律师对此深入点评。
   

指控三项罪名,一审只认定一项
律师称这在司法实践中很少见

该资深律师认为,如果对照省高院相关指导意见,量刑7年也是偏轻的

  新华村也曾风光一时 资料图片

  

  焦点

  1.检方指控三项罪名依据何在?

  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于2010年1月向新北区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分成三个部分——

  职务侵占:2002年12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金华友利用担任新华村委书记、常恒集团总经理,全面负责新华村委和常恒集团工作的职务之便,有预谋地操纵常恒集团和新华村委出资组建江苏常恒集团新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通过私自转移新宇公司股权的手段,非法占有新华村集体所有的新宇公司价值人民币8189.24万元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常恒”商标、对外投资、房屋建筑物)及其生产的收益人民币41422445元,被告人金华友从中实际侵占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6320391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002年6月,被告人金华友利用其担任常恒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姚某参与原常恒集团“六分厂”改制给予便利,收手现江苏常恒集团常州亚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贿送的其改制后企业10%的股权,价值508.89万元,并且收取20余万元的分红。

  挪用资金:2006年11月至2008年10月,金华友利用其担任新华村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多次擅自决定将新华村委和常恒集团投资设立的集体企业常州海丰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常州新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公司)的资金,挪至其个人控股的新宇公司的名下,供新宇进行营利活动,用于在证券市场中进行股票投资业务。截至2009年3月案发时,金华友从海丰公司挪用的资金884.7万元尚未归还。

  2.一审法院为何认定一项罪名?

  在一审判决书中,新北法院认为,2003年4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新宇公司向使用“常恒”商标的企业收取了“常恒”商标许可服务费共计34556668.61元,其中金华友非法侵占该“常恒”商标许可服务费中的16465134.54元。

  ●针对职务侵占这个罪名,法院认为,新宇公司受让常恒集团转让的“常恒”商标之后向使用该“常恒”商标的企业所收取的商标许可服务费34556668.61元,扣除已支付的800万商标转让费后,再按金华友在新宇公司所占的62%的股权比例予以计算其非法占有的金额。因此,法院认为金华友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对公诉机关认定金华友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法院予以纠正。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部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金华友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依据不充分。

  ●关于挪用资金罪,法院认为,金华友将海丰公司的资金调到新宇公司账上,以新宇公司的名义从事股票投资业务,所挪用的资金并非归其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此外,金华友亦未以其个人名义将该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使用,金华友的客观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华友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依据不充分。

  新北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金华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责令金华友退赔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