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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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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贪污罪?
作者:周昌发 时间:2012-08-31 浏览量 21 评论 0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下列财产:(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所谓“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所谓“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方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即:(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民主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只要他们在其中从事公务,不论被委派前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社会团体”是指各种依法成立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所谓“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此外,贪污罪的主体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所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受托以承包、租赁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其他人员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一种特殊形式。
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