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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刑法解释
司法考试刑法笔记:刑法解释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司考刑法笔记:刑法解释。
要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就要合理解释刑法。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注意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又被称为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即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案件事实应该作出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该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即解释法律不能按照有利于行为人角度解释。
【经典考题】(T200802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解析: 本题考点与思考路径如下:
1.故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甲、乙两人没有认识到人的存在(“以为是兔子”),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甲、乙两人的行为发生在山上茅草屋旁边(“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行为人应该认识到有人的存在,所以不成立意外事件,而是过失行为。即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都是过失行为。
2.过失犯罪的相关理论。过失实行行为只有导致实际的侵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过失犯罪属于侵害犯),即 必须证明其过失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共同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之间不可能成立共犯,所以对甲、乙两人的行为应该分别认定,相应地,也就不能适用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本题需要论证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3.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题中证据能够证明一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是却不能证明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导致,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甲、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认定任何一人或者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证据的证明力都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存在冤枉无辜的可能性。
本题结论就是:甲、乙两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注意以下关联考点:
1.如果甲、乙两人都射中了被害人心脏等致命部位,即两人的行为都是能独立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即二重的因果关系)。甲、乙两人则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2.如果甲、乙两人合作,共同过失行为(即一个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两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注意:不是共同犯罪,也不需要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按照各自的行为分别定罪处罚)。
3.如果甲、乙两人发现草丛中猎物旁边还有小孩,仍然开枪,结果导致小孩死亡的:
(1)在甲、乙两人存在共同故意的情形,无论谁导致了结果发生,无论能否查清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共犯(间接故意)。
(2)在甲、乙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如果查清由其中一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与未遂;如果两人行为竞合在一起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二重的因果关系),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无法证明是谁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能证明由一人的行为导致结果的,由于存在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两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4.如果甲、乙的行为导致重伤结果,具体情形与结论参照上述原则。只是要注意,在同时故意伤害的情形,如果导致一个轻伤,能证明由一人行为导致,但不能证明具体是谁导致,则甲、乙无罪(故意伤害轻伤的未遂不受处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D.
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一般包括刑法或相关法律中的解释性规定、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的解释和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仅限于第三种。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两高】,等同于法律本身。
(2)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时候,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对其限制不同。
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法律拟制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解释法律时,与司法解释等受到同等限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因为解释对象是法律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