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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2)

浅议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2)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22

“人”,是指原来的被撞伤者,还是指肇事者逃逸过程中被撞死者,或是二者兼而含之?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⑥]显然,按照这种说法,这里的“人”指的就是肇事者逃逸过程中被撞死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里的“人”既包括先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也包括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⑦]高法《解释》第5条对该规定的含义作了如下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正确地指明了“致人死亡”的“人”,仅限于行为人逃逸前交通肇事所撞伤之人,但对于“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仍未明确。因此,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里的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前一类型过失表现如:行为人肇事后见被害人尚能动弹或说话,以为伤势不重,或者想象有人会救助该被害人而不致死亡,结果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后一类型过失表现为:行为人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应当预见到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但疏忽大意根本未预见到,逃逸后被害人因未得到救助而死亡。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已经认识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或必然因伤无救而死,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当然,在实践中有相当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心态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宜将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罪过认定为过失。

注释:

[①] 参见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50页;范忠信:《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载《法学》1997年第10期。

[②] 参见郭立新、杨迎泽主编:《刑法分则适用疑难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③] 参见魏克家、欧阳涛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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