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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等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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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无罪辩护词(等待宣判)——董再国律师 (2010-11-28 16:25:17)

标签: 杂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在开始发表具体辩护意见之前,引起辩护人深思的是:在房山区,以建设老年公寓、旅游度假村等各种名目非法占地,建设和租售小产权房或违规别墅的风气一直很普遍,在这种风气下,许多年轻人为了养家糊口,安身立命,赚取微薄的提成,都在从事着出售、出租类似房屋的中介工作,他们都游离在刑律这把利剑的边缘。本案中的被告人×××,就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我们也希望借这个具有典型性的个案,给这些漂在北京,怀着激情但法律意识却非常淡薄的后来人敲响警钟。

合同诈骗罪,是指

一、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一)×××是经孟庆涛介绍后,才参与到为韩金翠及其丈夫李长利买房行为中的。孟庆涛和×××是承德老乡,×××为其卖房,一是出于为老乡帮忙,二是想赚点劳务提成费,根本不存在将房屋售出后参与房款的分赃或据为己有的非法目的,其想获取的也仅仅是孟庆涛答应给他的一点提成而已。

(二)×××在整个房屋买卖过程中仅仅是一个处在底层的小小的分销而已,其从事的是一种居间,也就是中介行为而已,他本人根本不存在设置骗局,进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和能力的。在整个售楼行为中,×××完全受制或听命于韩金翠及案外人李长利和孟庆涛。辩护人要说明的是:综观该案,完全是由韩金翠及其丈夫李长利等人一手策划、指挥和控制的,甚至使×××上当受骗的孟庆涛也参与其中。而×××则系经案外人孟庆涛引见和利用后,为了赚取一点微薄的辛苦费,在如此复杂的背景下,毫无设防、稀里糊涂被卷进该案,开始出售青山小区根本就不存在的楼房,从而铸成大错。

二、在客观方面,×××根本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韩金翠才是该起案件的策划者和指挥者。

考察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应从:被告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的履行能力;在签订合同时有无欺骗行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几个方面考虑。辩护人认为:×××是不存在客观上进行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

(一)在本案中,完全是韩金翠及李长利以北京青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部及北京中海能国际科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建房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才直接导致受害人与×××及韩金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对此,×××完全是不知情的。

1、×××出于对老乡的信任及帮忙的心里,轻信了孟庆涛对他的游说,受蒙蔽后未能认真考虑事件的真相。

2、孟庆涛将×××引荐给韩金翠及李长利后,李长利称其正与青山公司在拴马庄村合作开发住宅项目,向×××出示了青山公司的授权书,并带×××到所谓的工地现场查看,现场有几栋别墅,也有机械设备正在施工,现场的售楼处正在有人看房买房,真是一片华丽的景象,并且,李长利在其租赁的精诚众帮汽修的房屋内设立了售楼处,又给×××看了施工图纸。×××遂认为李长利是个有实力、有魄力的开发商,诚信及履约能力自然不成问题,如今又找上门来,和一个小小的房屋中介合作,×××很自然就失去了应有的理智,被这一切假象而迷惑了。于是便欣然地积极联系买主,逐步走向了韩金翠和李长利设计好的不归路。综上,可以说,×××在这起案件中与王跃伟和王汉生两个受害人一样,也是彻头彻尾的受害者。

(二)本案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当事人财物犯罪行为的正是韩金翠及其丈夫李长利等人。

具体表现是:

2、青山公司从来没有进行过售房,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售房,更未成立“北京青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部”字样的分支机构【见吕润明提供的由青山公司出具的《证明》】,但韩金翠仍使用该字样的公章在售房合同上予以使用,对此,李长利称“有个开发部的章,2006年就给我了,我在自己这里放着”、“我不知道,前几个月,我就找不到这个章了”【见2010年2月25日对李长利的询问笔录】,从这里可以看出,李长利是认可有“北京青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部”这个章的,对此,吕润明的证言和李长利的证言是相互矛盾的,明显可以看出,李长利的证言明显是虚假的,该枚公章的真伪和使用情况都令人蹊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