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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量刑?
一切不是由于必要而施用的刑罚都是暴虐的。
——孟德斯鸠
前些日子,我受理一起合同诈骗案。认真研究本案的案情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的案情情况,我采取的第一步措施是向检察机关提出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并成功获批。多年的法律职业生涯,我受理了不少合同诈骗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针对不同案情,我采取了不同辩护策略。
对于合同诈骗罪,辩护的一个重点是诈骗数额的认定。根据刑法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本罪起点。1997年的刑法出台后,对数额标准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而1996年公布的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各高院在2千至4千元,3万至5万元的幅度内,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显然,此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下的司法实践了。就四川而言,2002年四川高院对合同诈骗罪数额做出规定,明确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于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所以对两者的诈骗数额规定有所不同。(详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合同诈骗涉及三种数额,即受骗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和行骗数额。受骗损失数额指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实骗数额即受骗者被骗而实际交付给犯罪分子的财产数额;行骗数额指犯罪分子主观上预计到的诈骗的总的数额,一般是指合同标的额。按照司法解释,诈骗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到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况予以考虑。
附:1、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2、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2)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4、四川刑事律师网团队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张某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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